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缓刑由于不是执行实刑,所以先行羁押的期限是不能折抵刑期的。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折抵的内容是判决确定的执行期限,不是判决的宣告刑。
前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缓刑,缓刑属于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不存在刑期折抵。
对前罪、后罪实行数罪并罚后确定的宣告刑,也不存在刑期折抵。
在宣告刑基础上决定的刑罚执行期限,才是刑期折抵的对象,在确定刑罚执行期限的起止时间时,应当扣减前罪已经先行羁押的期限。
二、缓刑考验期满后怎么办
被宣告缓刑并不意味着可以无条件地回归自由,相反,缓刑的设置实质上是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刑罚。
基于此,《刑法》中对缓刑设置了一定的考验期。
只有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认真遵守一定的规范,并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方能最终获得好的结果。
具体来说,根据《刑法》第76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后有三种情况:
1、考验期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没有重新犯罪或者被发现漏罪,则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相关部门予以公开宣告;
2、考验期限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在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羁押的时间不会抵判缓刑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判缓刑之后,并不意味着就不对他进行处罚,而是需要有一定的缓刑考验期的。
缓刑属于刑事处罚,在缓刑期满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不执行原判决;
若在缓刑期满,存在违纪、违规、犯罪等情况,需要按照规定处罚并执行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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