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醉驾判缓刑后能否取保候审
不可行。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通常由司法机构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法要求特定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是缴纳保证金,以此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与问询,而这项措施的实行和执行均由公安机关负责。不难看出,取保候审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然而,对于已经被判刑并正在服刑的罪犯来说,此时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宣告终结,因此无法再申请保释。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针对那些被判处罚金或者拘役,以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其行为具有轻微的犯罪性质,同时具备醒悟后的真诚悔过之意,并且没有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风险,还有对社区影响微乎其微等条件,那么他们通常会被宣告缓刑。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孕妇以及年龄超过75周岁的老年人,他们更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判决。然而,如果被宣告缓刑,罪犯可能需要遵守一些特定的活动限制、地域限制,甚至是与某些特定人群的接触限制。在缓刑期间,附加刑罚仍然需要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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