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离婚证需要准备哪些手续
关于如何办理离婚证书,我们可以为您详细解答如下几个步骤:
首先,申请人需要夫妇共同准备好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结婚证书等资料,并科学严谨地签署一份《离婚协议》;
同时,他们还需亲自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民政部门指定的办公地点进行填写和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书》。
接着,婚姻登记处的专业人员将对申请人所呈交的资料进行严格的评估审核,如被确认符合离婚要求,将核发《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以示申请成功。
值得注意的是,自正式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开始,30天内如果其中任意一方对于结束这段婚姻关系有异议或表示出不满,可以随时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当然,考虑到人性化因素,若申请人仍决定离婚,那么在冷静期满后的第31日至第60日内,相关人员仍然须再次来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申请,否则此次申请将会自动失效,视为撤销。
在经过正式的评审环节之后,只要夫妻双方条件符合规定,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将依法根据其工作流程进行发放《离婚证》的事宜。
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办理离婚证需要的材料
关于协议离婚所需携带之相关证件,主要包括户口簿、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之结婚证书、详细阐明夫妻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离婚协议书、详尽阐述名下财产及债务状况的相关证明文书、若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时,还需提交子女相关情况资料以及近期拍摄的相同背景的正面彩色单人照两张,此外,还可能因地区要求或案件特殊性而需要提供额外的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关于离婚手续的办理程序如下:请您事先准备好自己与配偶的相关证明文件和结婚证书,并起草一份详细明确的《离婚协议》以及填写完整的《离婚登记申请书》。然后,携带以上所有材料前往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办公地点进行提交。在经过工作人员严格的审查核实之后,他们将会为您发放一张《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在此期间,如果任何一方对离婚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30天内提出撤销申请。而在冷静期结束后的第31到60天之间,若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需要再次向民政部门递交申请,届时将为您颁发《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