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和联系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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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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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和联系如下:1、主体资格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2、称谓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和联系有什么

一、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和联系有什么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和联系如下:

1、主体资格不同。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

2、称谓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3、独立性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独立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进行直接的命令指挥。

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的执行、资金的调动完全受制于本公司。

4、财产关系不同。

在财产关系结构上,子公司虽然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

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

在众多公司架构中,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诸多差异。两者犹如“手足情深”的家族兄弟,然而他们之间依然存在着一些区别。子公司其地位类似于家中的长子,它拥有自身独立的营业执照并可以直接独立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换句话说,子公司有着完全自主决策权去管理和经营,以及实现盈利的能力。相较之下,分公司则更倾向于是家庭中的幼子身份,尽管同样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但由于缺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分公司需要依赖其“尊贵的大哥”——即母公司的全面支持才能持续发展下去。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分公司的经营策略和盈利方式等环节均需要严格遵循母公司的指导方针进行,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子公司与分公司都属于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子公司相对更为独立,而分公司则更强调对母公司的紧密依附关系。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在主体资格以及称谓方面的区别,以及二者间的紧密关联,可从以下几个重要层面进行解析:首先,作为被法律赋予独立资格的实体单位,子公司具备完整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分公司则由于其非独立性的特点,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及商事主体资格,因此也无法获得法人资格。其次,在称谓上,分公司并未拥有独立的名称,而是依附于总公司或母公司之下;而子公司则拥有自身独特且独立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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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对于“雇用”一词,在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都没有明确其含义,仅仅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不同的人群对此都有不同的理解。在外资企业,“雇用”一词用得十分的广泛,凡是支付金钱的都叫做“雇”,比如:雇员、雇主、雇工、雇聘律师、雇散工等等。在这个含义上的“雇”包含了劳动关系和委托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在内!在国外,特别港澳台地区,“雇”就专门指聘请劳动即劳动关系。这在立法上就可以看出来,比如的《雇用条例》、《雇员赔偿条例》等等。但在国内,由于原来的劳动关系属于固定工,与临时聘员(即所谓的“雇”有所区别,即使后来固定工变成了合同工,但是传统观念上的与“雇佣”的区别仍然保存了下来,所以大家都经常的把“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区分出来。由于我国的劳动法和其他的相关法律都没有对“雇佣”一词作定义或解释,所以其实如此讨论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雇佣关系并没有什么法律上的意义。因此,在这篇分析中,我将尽量得避免使用“雇用”一词。
二、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到底包含什么临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
1、劳动过程的实现,必须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要素的结合。而劳动关系正是这一结合的法律体现,在劳动法的发展历史上曾经把“劳动”称为“劳动力的出租,即把劳动力出租给雇主使用”,这反映出劳动其实就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和雇主的“生产要素”的结合。这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的特征;
2、劳动关系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既平等又不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合。两者之间具有平等的缔约地位、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劳动者又在人身上从属于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甚至制裁。
3、另外,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其关系主体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上述的三个特征是辨别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不是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凡是不符合这三个特征的都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劳动关系。根据上面的分析那么就可以得知以下的一些关系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聘请家庭保姆(因为用工主体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
b、公司聘请顾问,顾问不再公司上班(因为该劳动力并没有和公司的生产资料结合、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或者服务合同)
c、工厂因赶货,在外面临时请人帮忙,由被请人自己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因为,劳动力没有和工厂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
d、里边的劳动改造(因为用工主体不属于劳动法的范围,应当由法和其他相关调整)e、其他如履行出版约稿、加工承揽、技术咨询、履行抚养、赡养等劳务的都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对临时聘请的人员,只要请他回来是利用他的劳动力并与用人单位原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且用人单位对该聘请人员有指挥权和管理权的就应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至于聘请的时间长短并不会对此产生影响。当然在1年以下的一般都称为“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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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关系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既平等又不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合。两者之间具有平等的缔约地位、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劳动者又在人身上从属于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甚至制裁。
3、另外,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其关系主体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上述的三个特征是辨别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不是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凡是不符合这三个特征的都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劳动关系。根据上面的分析那么就可以得知以下的一些关系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聘请家庭保姆(因为用工主体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
b、公司聘请顾问,顾问不再公司上班(因为该劳动力并没有和公司的生产资料结合、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或者服务合同)
c、工厂因赶货,在外面临时请人帮忙,由被请人自己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因为,劳动力没有和工厂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
d、里边的劳动改造(因为用工主体不属于劳动法的范围,应当由法和其他相关调整)e、其他如履行出版约稿、加工承揽、技术咨询、履行抚养、赡养等劳务的都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对临时聘请的人员,只要请他回来是利用他的劳动力并与用人单位原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且用人单位对该聘请人员有指挥权和管理权的就应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至于聘请的时间长短并不会对此产生影响。当然在1年以下的一般都称为“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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