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不同。
假象防卫是主观上没有防卫认识,客观上有防卫结果,是行为人主客观没有一致。
防卫不适时是防卫不是在现实、紧迫、危险的状态下进行的,有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两种。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假想防卫和袭警罪哪个严重
关于假想防卫与袭警罪的严重程度及其判定,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及所产生法律后果综合考量。假想防卫,即行为人因误判或误信面临非法侵犯时,采取的相应防卫措施。若此类行为在造成重大损失的前提下发生,亦有可能被视为过失犯罪。
至于袭警罪,则主要是针对那些故意以暴力方式对抗正在依法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干扰其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从本质上看,这属于妨害公务罪的一种加重情形。通常而言,由于袭警罪直接侵犯了国家执法权威,因此在处罚力度上可能会更加严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假想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包括袭警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其性质存在显著差异。所谓的“假想防卫”即是指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不具有防卫意图,而在客观事实上却产生了防卫效果,这便导致了其主客观状况并不相符。与之相对应的,防卫不适时时则是指出在某些情况下的防卫并非发生在真实、紧急或充满危险性的环境之中。一般来说,此类情况包括事前防卫以及事后防卫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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