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法第68条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8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法第68条规定如下:《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法第68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法第68条的规定是什么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法第68条规定如下: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二、商业银行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被起诉

逾期欠款时间达三个月之久时,用户很有可能会遭到银行的法律诉讼。倘若透支金额已然超出了一万元的界限,且在发卡银行进行了两次有效的催缴之后,经过整整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未将欠款如数偿还的话,那么这就有可能构成了较为严重的信用卡诈骗罪行,进而将面临公诉机关追责刑事定罪的严重后果。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发卡银行应以债务人本身及担保人作为主要催收对象,同时避免对与债务并无直接关联的第三者实施任何形式的不当催收行为。在催收过程中,发卡银行需进行相关录音记载,且该录音资料须至少保存两年以上以供后续查阅和审查之用”。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4.1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9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法第68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1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5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7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2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6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5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2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0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2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1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5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4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70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27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6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金融统计?
信贷收信贷收支统计支是金融统计的主要内容之一。现金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外币业务统计。
10w+浏览
金融保险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79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签订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以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第二条 通过合同履行监督可以知晓公司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对方或我方违约的发生。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第一章监督管理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监督管理共十条: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条例的第六章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监督管理共十条: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9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新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
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工作,都要留有记录或者证据。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建立信息汇报反馈制度,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合同履行完毕后,对所遗留的问题,合同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
10w+浏览
合同事务
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六章 监督管理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监督管理共十条: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79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保实现实质性托管: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二)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
(三)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五)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发行银行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六)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七)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八)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托管业务人员不得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合同范本
1、释义:签署以下协议。2、资产管理金额及期限。3、乙方的工作职责。5、亏损承担与收益分配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八、声明、保证与承诺。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9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是谁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金融保险 > 银行纠纷 >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法第68条的规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