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法第68条的规定是什么
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法第68条规定如下: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在逾期欠款时间达三个月之久时,用户很有可能会遭到银行的法律诉讼。倘若透支金额已然超出了一万元的界限,且在发卡银行进行了两次有效的催缴之后,经过整整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未将欠款如数偿还的话,那么这就有可能构成了较为严重的信用卡诈骗罪行,进而将面临公诉机关的追责和刑事定罪的严重后果。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发卡银行应以债务人本身及担保人作为主要催收对象,同时避免对与债务并无直接关联的第三者实施任何形式的不当催收行为。在催收过程中,发卡银行需进行相关录音记载,且该录音资料须至少保存两年以上以供后续查阅和审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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