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制度,乃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联合采取的一种强制管理手段,以此拘束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得其在特定时期内无法离开既定的区域范围,同时对其行动状况进行严密监控。
而逮捕,则是由检察院批准同意,法院依法裁决,公安机关负责实行的针对确有犯罪证据的被告人们的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剥夺他们在一段特定时间内的全部行动自由。
根据诸多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若存在以下几类情况中的任何之一,那么他将有必要再次面临逮捕:
其次,被告人试图通过自杀、逃离等方式躲避调查和审判;
再者,嫌疑人有实施销毁证据、制造伪假证言乃至干扰证人证词等行为,对整个侦查工作及审查起诉工作产生实质性阻碍;
其次,嫌疑人未经准许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明确划定的居所,从而产生严重后果,并且连续两次没有获得许可而擅自离开展开活动;
第六,嫌疑人未经批准擅自与他人相见,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且连续两次未经批准私自与他人见面;
最后,经过合法传唤仍未能到达法院,给案件处理带来难以承受的后果,甚至出现两次经合法传唤都未能露面的现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与逮捕皆属于司法流程中的强制措施范畴。监控居住乃是对于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采取的严格限制性管控手段,严禁他们擅自离开特定地理范围。而所谓的逮捕,其实就是指剥夺犯罪嫌疑人数度内的行动自由权利,其实施需得到检察机关的严格审批,并且由公安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在取保候审期间,倘若犯罪嫌疑人有任何违法行为、逃避盘问之意图、干扰调查工作的行为、擅自离境或者会客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并屡次触犯这些规定,将有可能面临再次被捕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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