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是多少天
刑事拘留之时限通常为37日,但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予以适当延长。
具体而言,公安机构若对于已实施拘留措施之人认为有必要逮捕,应当于拘留期限内的第三个工作日起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若案件具备特殊状况,此时间得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此外,对于那些流窜作案者、反复作案者以及团伙作案者等大规模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能延长至长达三十日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中国,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刑事拘留通常的时长设定为37天,如遇特别情况则可以适当延期。然而,公安机关必须从被拘留人被羁押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期开始,将案件提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并请求审查批准。群体式犯罪、流窜作案以及反复犯罪的嫌疑人士,其待审期最长可以延长至30个自然日。尽管法律给予了一定空间,允许结合具体案情适当延长拘留时间,但总体上,拘留期限不得超出法律限定的最高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