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经济犯罪中如何划分从犯,主要应从两个层面加以综合考量:
首先,我们需要对行为人是否充当了罪行发起者这一角色进行详尽地审查。
如果行为人虽然率先提出了犯罪意图,但实际上在对实施者实行犯罪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程度并不显著,并且在此后的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参与实际的行动,那么便可以将其认定为从犯;
其次,还需深入研究各个实行犯在此次案件中的详细分工与各自所处的地位以及发挥出的关键作用。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经济犯罪中的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诈骗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签订和执行合同过程中,故意通过虚假制造事实、隐藏真实情况等手法,骗取了合同相对方相当数量的财物,并且这种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在判断该罪是否成立时,会考虑到诸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是否恶意、是否对事实进行了虚构或者对重要信息进行了掩盖、是否导致了对方财产遭受损害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等多个方面。在量刑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如果犯罪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承担罚金;而当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针对各类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审理之际,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从犯,需要审慎地考虑两个重要维度:首先,行为人仅仅作为犯罪建议的提出者,如果他虽然萌发了最初的犯罪意图,却并没有实际参与到随后的实施行动中去,那么这样的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是从犯;其次,我们还要深入剖析在犯罪行为的施行过程中,各个实施者之间的职责分工、各自所起的作用以及他们在整个犯罪计划中所处的地位和起到的关键性影响等因素。通过以上两个角度的全面考量和深入分析,才能准确把握住从犯在整个犯罪事件中的具体定位和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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