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应当明确离婚协议中所载明的财产分配条款或自当事人离婚过程由此达成的任何财产分割协议,对当事双方均具有无可置疑的法律约束效力。
然而,若此种财产分割协议仅仅适用于当事人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置问题,那么在婚姻登记机关正式登记离婚办理前,该协议将无法正式奏效,也不会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规约力。
同样,此类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分配条款,并不能直接成为司法机构审理离婚案件时所依赖的裁决依据。
然而,这样的协议在处理离婚事件时,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离婚诉讼中没有要求财产分割怎么判
倘若民事诉讼过程中的离婚纠纷未能明晰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则当事方有权自行协商解决,倘协商无果,亦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公平正义。遵循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涉及到离婚事宜时,各方均有权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进行共同财产的协商安排;
如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将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之上,按照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尊重并维护未成年子女及其母亲的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对于缔结离婚协议之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事宜,法律规定其具备相应的法定约束力,然而这一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在正式离婚的程序之后,而在夫妻关系解除之前,这些约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虽然这些内容无法直接作为司法裁判所依赖的事实根据,但是在实际处理离婚相关事务时,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可以为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提供明确的指导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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