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未能被用作离婚证书来证明离婚事实。
当夫妇双方都自愿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他们必须签字并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并且亲自地前往婚姻登记局申请离婚。
历经长达30天的离婚冷静期之后,当事人可以再次回到婚姻登记处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签订离婚协议书正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关键步骤,而夫妻双方必须等待完成了离婚登记以及领取了离婚证书之后,他们的婚姻关系才能正式宣布终止。
离婚协议书与离婚证书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它们的定义各不相同。
1.离婚协议书,通常是夫妻双方的感情因为重重矛盾而产生裂痕,在双方都自愿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写就的关于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等相关事项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批准及认可的书面文件;
2.离婚证书,则是男女双方膝关节合法离婚的法律文书,该文书往往由婚姻登记机构和当地法院进行颁发。
第二,法律效力也有所不同。
1.离婚协议书在尚未完成离婚登记那一刻,它所具备的法律效益并不明朗;
2.然而,当离婚证书的各项要求都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构建原则时,它便拥有法律上的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协议书能办理房产过户费用如何计算
首先,关于税种方面的相关事宜:
1.契税按照不动产价值的百分之二收取;
2.印花税按照不动产价值的万分之五征收。
其次,关于费用部分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不动产登记费用为人民币八十元整;
2.交易手续费用率为百分之二,即按照不动产价格进行计算;
3.工本费为人民币二十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离婚协议乃是建立在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意向基础之上的书面文书,其生效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相关司法部门的批准认定,然而,这份文件本身并不足以直接证明离婚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要求离婚的双方必须在签署离婚协议之后,经历一个为期30天的冷静期,然后再重新提出申请,由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证书,以此来正式宣告婚姻关系的终结。在此过程中,离婚协议被视为一份表达双方共同意愿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文件,其法律效力尚待确定;而离婚证书则是由政府机构颁发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法律文书,它明确了离婚的事实,并且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只有当离婚双方成功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到离婚证书之后,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才能真正意义上得到彻底的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