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传唤去哪了
取保候审期间被收监通常情况下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进行传讯所致。取保候审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确保嫌疑人在接受传讯时能够随时到位配合调查,满足这一条件即为取保候审成功。
然而,取保候审与案件撤诉或者被撤销指控并非等同状态。若公安机关上门进行传讯,此举表明涉案的刑事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尚未完成结案工作。但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公安部门此次传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除对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并向其告知相关事宜。这种情况下,意味着针对被取保候审者的案件处理程序已经告一段落。
至于检察院和法院的传唤,则意味着案件已正式进入审查或起诉环节。检法机构的传唤通常是为了审查是否需要继续维持取保候审状态,如需续保则会办理相应手续;反之,若无法继续执行取保候审,则可能导致嫌疑人被收押。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其核心功能在于深入审核案情的实质、相关证据以及证人所提供的证词。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满足以下特定条件下,法院、检察机关及公安部门可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颁发取保候审令;(1)涉及的罪行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则可考虑颁发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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