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获准实施缓刑的罪犯而言,他们仍然拥有申请减刑的权利。
具体来说,那些因涉及短期徒刑(即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最后被宣布缓刑的犯罪者,他们可以通过符合特定条件下的重大立功表现,获得相应的减刑权益。
然而,这里所说的减刑并非普遍适用于所有缓刑罪犯。
所谓重大立功,主要包括以下六项具体内容:
首先是阻止了他人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
其次是举报监狱内或外部范围内所发生的同样严重的犯罪行为,并经过调查确认这些犯罪行为的确存在;
再次是罪犯在个人生活或工作中作出了极具创新性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
除此之外,罪犯在面临生命危险时,选择舍弃自身利益去救援他人也被视为重大立功的一种;
另外,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解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出色,能够突显出个人贡献的行为;
以及对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者。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想要发起减刑请求,必须及时向相关法律监督机构提出。
对于正在接受缓刑考验的罪犯,如果他们确实具备上述任何一种重大立功表现,都可以得到适当减刑的机会,还能同时调整缓刑考验期的长度。
但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减刑措施,被执行人员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至少占总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短的缓刑考验期也不得少于完成实际刑期所需的时间。
针对被判处拘役的缓刑犯来说,他们的缓刑考验期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犯而言,他们的缓刑考验期最短则规定不得短于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缓刑期间是否实施取保候审
缓刑与取保候审这两大类型,本质上属于两种截然不同且各自独立的刑事司法制度。缓刑制度,乃是对于那些符合特定规定条件的罪犯,暂时不执行既定的刑法,转而采取将之纳入现实生活中的社区矫正体系之中,并在一段时间内进行严格的监管。而取保候审,则是由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针对尚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这些人员能够随时听从传唤,配合调查工作。在缓刑期间,由于罪犯已经处于社区的严密监管之下,因此通常情况下不再需要额外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获得缓刑资格的罪犯享有减刑的法定权益,然而,其必须通过特定的重大立功行为来实现减刑,这些行为包括制止重大犯罪活动、揭露犯罪行为、进行科技创新与发明创造、展现出救死扶伤的英勇事迹或者出席灾难救援行动以及为社会带来重大的贡献等等。要想获得减刑,罪犯需要向相关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并且在实际执行刑期中,其所服刑期应超过总刑期的一半,同时,缓刑考验期限也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而言,其缓刑考验期限至少为两个月;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缓刑考验期限则至少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