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简而言之,乃是欠他人钱财并负有时限内偿还义务之人;
而债权人,则意指进行预付或已支付资金但享有某种权益的主体,他们主要来自向接收者提供特定活动所需资源(如资金)的机构及个体,这些组织和个人包括为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者以商品或劳务销售形式短时间内向接受者提供资金支持的商家(也即贷款债权人与商业债权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规协议、合约的束缚,债务人通常都被定义为在借贷关系中需要对债权人承担相关债务偿还责任的当事人。
站在财务会计学术语的视角来看,债务人简单来说就是经济上可能负债、拖欠他人款项的实体或个人。
总体而言,我们可以将债务人和债权人视作买卖双方的角色,彼此相对,相辅相成。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死亡的怎么办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若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幸去世,其生前所遗留之财产及债务将由各自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在这一过程中,继承人有义务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准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无条件清偿;
如若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无法完全覆盖其所欠下的所有债务,继承人有权自由选择是否继续负担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除非他们出于自愿主动要求进行偿还。
然而,如若继承人毅然决定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他们就无需承担起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基于此,作为债权人而言,首要任务便是精确评估遗产价值,然后与其相应的法定继承人进行充分的沟通,期望达成妥善化解债务争议的最终结果。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确实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那么债权人恐怕难以指望能够获得全额债务回收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法律以及合约制度的约束之下,负有在规定期限之内向他人偿还相应财物之义务的个体或者组织即被称为“债务人为”,其行为主要涉及到金融行业中的贷款业务以及各类型商家的短期融资等方面。而那些预先提供了资金、货物或者服务,并因此拥有了要求对方偿还的权利的一方,我们称之为“债权人”,例如银行业者以及各类商业销售商等。从财务学的角度来看,债务人为可能存在负债风险的经济主体的象征。在经济活动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会建立起借贷关系,他们分别扮演着买家和卖家的角色,共同构建了金融交易的基本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