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能否起诉要求支付利息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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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补偿协议通常不包含利息,但若协议明确标注则另当别论。对于未兑现的协议,受害方有权诉诸法律。协议签署后,违约方将面临法律诉讼。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政府与被征收者就补偿方式、金额、新房产、费用、损失、期限等事项达成共识。市场评估价是专业机构依据法定程序,考虑多种因素后对被拆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
拆迁补偿款能否起诉要求支付利息

一、拆迁补偿款能否起诉要求支付利息

首先,通常情况下,补偿协议并不涉及任何利息费用,除非您们在协议中特意注明了相关内容。

如果对于已达成共识且已经明确了补偿金额的补偿协议,但却一直无法实际拿到相应款项的情况;

那么您完全有权向法院发起诉讼,以期尽早解决问题。

其次,补偿协议签署之后,如果有一方未能履行其在协议中所承诺的责任,另一方便可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过程中,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与需征收房屋当事人之间通过此项法规进行沟通协商,在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日期、用以替换原有房产的新房产所在地以及户型、大小、搬迁费用、临时安顿住所或周转房、停产后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多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市场评估价,即我们常说的,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这是由经过相关法律规范审核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事先制定好的估价目的、遵循精确定价原则、按照业界通行的估价流程、适当选取适合的估价方法,并在此基础之上,全面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变动的各种因素后,对房地产在某个特定时段的客观合理价位或价值进行评估和判断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补偿款怎么算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用,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补偿因拆迁而导致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其具体标准通常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构造及折旧程度为依据,通过按平方米单位进行计算得出。

其次是房屋拆迁补偿价,这个数值等同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与宅基地实际面积的相乘结果,再加上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本。

最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更为复杂,它需要综合考虑合法拥有财产的评估价值以及房屋内部装修装饰商定的补偿金额两个因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补偿协议的内容通常并不包括对于利息的相关赔偿,然而如果协议当中明确地做出了规定,那么这自然需要另行考虑。针对那些未能得到履行的协议,受害方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一旦协议签署生效之后,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将会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在涉及到国有土地和房屋征收的问题上,政府部门会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具体金额、新建房产、所需支付的费用、损失以及期限等关键议题进行深入磋商并最终达成共识。而所谓的市场评估价,实际上是由专业机构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综合考虑诸多复杂因素之后,对被拆迁房屋所具有的市场价值所作出的科学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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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房屋被拆除的,可以按被拆除的房屋原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获得补偿。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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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租的非住宅房屋,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房主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获得拆迁补偿,房屋使用者也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基础rn上扣除房主所得部分的余额作为拆迁补偿。不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只有房主获得拆迁补偿。rn
八、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使用性质,按一定标准,获得一次性停业停产补偿。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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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的利息应如何约定?还款时能要求支付利息吗
[律师回复] 借条中的利息应如何约定?还款时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的几种情况
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无息借条: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如果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视为无息借条,借款人在约定借款期内不用支付利息。但对于无息借条,借款人到期不还(约定还款日期的)或经催告不还的(无约定还款日期的),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或催告后的利息,利息数额参照银行同等贷款的利率计算。
有息借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借条中可自由约定利息,但约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国家是不予保护的。
另外,根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综上,是否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借贷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决定。笔者认为,出于维护出借方利益出发,若出借方选择无息借贷方式,应明确约定好借条还款日期,或虽未约定明确还款日期,但应将催收还款情况以证据形式进行固定,以确保主张利息权利的行使。出借方选择有息借贷方式的,约定利息可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不发生违约情况下,出借人可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使发生违约情况,也可以支持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
虽然在借款的时候没有约定利息,但是逾期没还款是可以要求支付利息的,必须按照同期银行利率。可是在约定时间内还款,要求支付利息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欠款纠纷中的利息诉求能否支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欠款纠纷中的利息诉求能否支持问题解答如下, 欠款纠纷中的利息诉求能否支持
欠款与借款不同,法律并未规定欠款应计利息,而欠款双方一般也不会约定利息的支付。欠款基于多种原因产生,系债的一种既存状态。欠款双方很少明确约定欠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支付欠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践中极易产生分歧。笔者认为欠条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但支付利息的依据是要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利息的标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案情
2008年5月5日,李某向张某购买花岗石板材一宗,货值30 000元,口头约定尽快付款,但李某迟迟未付。2008年12月31日,张某向被告李某索要货款,李某遂出具欠条一张,但未约定偿付日期。之后,张某每年年底都向李某主张权利,但李某推托未付至今。1月2日,张某诉至要求李某立即偿付欠款30 000元及利息10 000元。
分歧
关于张某是否有权主张利息,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欠款须要支付利息,故不能支持张某的利息诉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长期拖欠张某货款,应该给予相应利息。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虽然未明确欠款的偿付日期,但自张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时,李某即负有立即偿付欠款的义务。而李某长期拖欠货款,系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就是赔偿给张某造成的损失,而损失的计量可以参照给予利息。
评析
欠款与借款不同,法律并未规定欠款应计利息,而欠款双方一般也不会约定利息的支付。欠款基于多种原因产生,系债的一种既存状态,包括工程欠款、未付货款、拖欠劳动报酬款等等。欠款双方很少明确约定欠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支付欠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践中极易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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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欠款的债务人本应偿付付欠款,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如果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付利息,对债权人是显失公平的也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所以
第一种意见欠妥。但是,有的欠款双方毕竟未对是否支付利息、如何计息作出约定,直接判令债务人支付利息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第二种意见也是不完美的。所以要从法理上分析欠款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实质,以便作出支持与否的裁判。
通常,欠条系一种载明债权债务的简易形式,内容非常简练,有的甚至仅有数额和债务人姓名,并未明确债权人、偿付期限、违约责任等,极易引发分歧。如本案,双方并未约定欠款的偿付期限和相应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从而产生所欠货款应否支付利息的分歧。
本案中,欠款的形成系因买卖合同形成,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付款时间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并未对买卖合同的付款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和被告李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确定双方买卖行为对应的货款支付时限为买受人李某收到板材时。但是,李某在应当支付货款时因故未能支付,并向原告张某出具欠条,应视为双方对货款相关债权作出了确认,同时对货款支付时间作出了延展。虽然,这个延展并无明确的日期、时段,原告张某接受欠条的行为亦即表明其同意或是允诺了被告李某延迟付款的行为。这种同意或允诺使被告李某免于陷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境地。若在欠条中明约定了偿付欠款的期限或双方对延迟付款的期限作出了新的约定,则被告李某应当按照约定的偿付日期付款,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就本案而言,李某出具的欠条未约定偿付日期,同时双方亦未对偿付日期作出明确约定,目前只能按照习惯确定。通常,未约定付款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偿付欠款。在债权人张某于2008年12月31日向债务人李某主张权利之后,李某就应当立即履行付款义务。若李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且不能与债权人对付款时间作出新的延展约定,则应 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就应通过双方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在欠款纠纷中,债务人延迟付款的行为肯定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最直接明显的损失就是利息损失。所以,很多欠款的债权人在时就同时提出利息之诉求,但是有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让裁判者无所适从。若欠款债权人提出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损失的计算标准参照银行存或贷利息。这时,其诉求有法有据,裁判者只须确定计算损失的利息标准即可。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欠款利息有明确规定的是工程垫资款和工程欠款。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垫资款的利息支付以约定为前提,但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而工程欠款的利息,在无约定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有约定时按照约定处理。所以,本案利息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息的起点则是债务人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时,本案中则是欠条形成之后,债权人张某首次向债务人李某主张权利之后即1月1日。计息的终点则应是生效判决确定被告李某付款之日。如若被告李某在判决确定的时间仍未付款,则有法律规定其承担缴纳迟延履行金,无须再行支付利息或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综上,欠条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但支付利息的依据是要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利息的标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讨论欠款应否计算利息还有两个前提:一是欠款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二是债权人未因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欠条诉讼时效的确定与上述承担违约责任的时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因为债务人延迟付款了,债权人自然应当知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若双方对欠款偿付时间作出延展约定,诉讼时效自然中断,并重新计算,所以欠条债务人延迟付款的违约行为与债权人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有着必然的联系。
作者:仲崇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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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不支付拆迁补偿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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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职务侵占罪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民法通则》第117条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二、什么是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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