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在此温馨提醒大家,离婚时需注意婚前财产并不参与平分哦!这类财产归于一方所有,即所谓个人财产。
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双方共有财物,故另一方无法对此类婚前个人财提出分割请求。
但若经夫妻双方协议,婚前财产也可能变为共同财产。
具体法规请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其中详细说明了哪些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婚前财产;
(2)人身受损害补偿;
(3)遗嘱或赠与明确给一方的财产;
(4)专用于生活的物品;
(5)其余应归属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时婚前财产可不可以不还共同债务
在婚变之后,并不必然导致需承受原有的婚前债务负担。通常而言,婚前债务被视为个体的私有债务,除非各负债人能提供证据表明其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是为了家庭集体的日常生活所需,否则此类债务应被理解为私人债务,并应当直接以负债人自身所有的财务资源作为偿付的唯一来源,其配偶无需担负起对朝夕相伴者的婚前债务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涉及离婚问题的司法处理过程中,婚前个人财产并未被纳入财产分割的范畴内,依旧享有其原有的所有权属性,即归属于专门一方所有。而夫妻间进行的财产分割,仅仅局限于那些属于双方共有的财务事项。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婚前财产也存在着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对于具体情况的详细解读,可以参考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其中详尽地列举了五种类型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仅限于:婚前所得收入、人身伤害赔偿金、已明文给予某一方的遗赠或者捐赠,以及专供家庭日常生活所使用的物品,以及其他特定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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