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请注意,在您们结婚之前,如果是由男方或女方的父母提供资金支持购买房产并落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这处房屋将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将父母的投资视为对其各自子女的赠予行为,而不是仅仅依据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予。
其次,同样需要留意,倘若在您们结婚之前,男女双方的父母都有提供资金资助并且房屋落在了其中一方的名下,那么此时所购得的房屋无疑将被视为夫妻间的公共财产。
然而,在此种状况下,我们仍然应该将其解释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予行为,而非简单地认为是双方父母对某一方的赠予。
若没有其他明确的约定,那么该套房屋将被视为双方按照比例分享所有权。
最后,当涉及到结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时,无论这处房地产权证上房产所有者的名字是一个还是两个,它们在法律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样的情况下,未来如果真的不幸走到离婚的那一步,这套房产将会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父母出资购房可以收回吗
通常情况下,父母资助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应视为赠与行为,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此种赠与却具有可撤销性。例如,若赠与的房产已成功完成过户手续且获得相应的公证证明,则此种赠与便不可再行撤销;反之,如未曾办理过相关手续,则可以依法享有撤销权。另一方面,当赠与人的权益遭受受赠人严重侵害时,除非对于赠与人产生赡养义务但未得到履行或者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必须在知晓或应该知晓该撤销事项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其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结婚之前,若房屋购买资金来源于家长支持,交易过程中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妇二人名下,可以被视为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然而,对于家长的投资行为,我们应该理解并认同这是他们对自己孩子个人赠与的一种形式。如果一位家长独自承担了购房的所有费用,并且房屋只登记在子女一人的名下,也不能因此而认定这属于该子女的私人财产,而不是夫妇双方的公共财产,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家长对子女的单方面赠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哪一方的家长参与了购房的出资,无论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何,都应当被视为夫妇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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