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分配规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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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前由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落在夫妻名下,视作双方共有,但父母投资应理解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予。如一方父母出资且房产只落其子女名,仍属公共财产,非单方赠予。婚后父母共同出资购房,无论产权所有人,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比例或平均分配。
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分配规则是什么

一、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分配规则是什么

首先,请注意,在您们结婚之前,如果是由男方或女方的父母提供资金支持购买房产并落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这处房屋将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将父母的投资视为对其各自子女的赠予行为,而不是仅仅依据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予。

其次,同样需要留意,倘若在您们结婚之前,男女双方的父母都有提供资金资助并且房屋落在了其中一方的名下,那么此时所购得的房屋无疑将被视为夫妻间的公共财产

然而,在此种状况下,我们仍然应该将其解释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予行为,而非简单地认为是双方父母对某一方的赠予。

若没有其他明确的约定,那么该套房屋将被视为双方按照比例分享所有权。

最后,当涉及到结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时,无论这处房地产权证上房产所有者的名字是一个还是两个,它们在法律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样的情况下,未来如果真的不幸走到离婚的那一步,这套房产将会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父母出资购房可以收回吗

通常情况下,父母资助子女购买房屋的行为应视为赠与行为,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此种赠与却具有可撤销性。例如,若赠与的房产已成功完成过户手续且获得相应的公证证明,则此种赠与便不可再行撤销;反之,如未曾办理过相关手续,则可以依法享有撤销权。另一方面,当赠与人的权益遭受受赠人严重侵害时,除非对于赠与人产生赡养义务但未得到履行或者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必须在知晓或应该知晓该撤销事项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其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结婚之前,若房屋购买资金来源于家长支持,交易过程中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妇二人名下,可以被视为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然而,对于家长的投资行为,我们应该理解并认同这是他们对自己孩子个人赠与的一种形式。如果一位家长独自承担了购房的所有费用,并且房屋只登记在子女一人的名下,也不能因此而认定这属于该子女的私人财产,而不是夫妇双方的公共财产,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家长对子女的单方面赠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哪一方的家长参与了购房的出资,无论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何,都应当被视为夫妇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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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
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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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单位购房,父母出资,卖房后房款怎么分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产归属:
1.父母婚后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2.父母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3.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4.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双方父母婚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双方子女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屋行为自然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相应的,不管事后双方子女有无婚姻关系抑或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6.双方父母婚后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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