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需满足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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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符合法定条件:1)债权合法有效,排除如赌博债务;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利益;3)债务人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自身,如扶养费、退休金等不在范围内。这些构成代位权诉讼的基础前提。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需满足哪些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满足以下各项特定要求:

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项为合法有效之债权,对于非法性质的债权,例如赌博债务,则无法受法律保护;

其次,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其已届满期的债权致使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

再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此乃债权人行驶代位权的基本前置要件;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债务人自身拥有的权利。

所谓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包括由扶助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衍生而来的给付请求权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可以起诉证人

在正常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我们往往无法直接向一般的保证人主张代位权利。

然而,对于连带保证人而言,这种权利却能得到适用。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主要被划分为两种形式——即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一般保证。倘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未能按照主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那么债权方便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来履行责任,或者是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在并未满足以下所述之法定条件之前,债权人是无权启动代位权诉讼程序的:首先,其作为基础支撑的债权必须具备有效性和合法性,这就意味着诸如因赌博行为产生的债项是被排除在外的;其次,作为对比,债务人必须是消极地、不情愿甚至懒惰地消极对待自己的到期债权,以至于这种状态严重干扰了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再者,不可或缺的是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最后,还有一点值得强调的就是,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他个人的,例如抚养费、退休金等相关权益并不包含在内。以上四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代位权诉讼得以启动的基本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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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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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如果债务人已经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又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自身客观上又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就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有保全之必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就不特定债权或金钱债权而言,如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足以履行而怠于行使,或债务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资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以致丧失满足债权能力时,代位权就会产生;

二,就特定债权而言,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作为该特定债权标的物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从而威胁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的代为行使其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知识拓展:
其制度价值在于,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而允许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从制度上而言,代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的相对性规则,使得债权人可通过其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自身利益的保护和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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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要满足什么条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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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对于学者们持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但是很明显支持肯定说的更多,也更为合理。
肯定说观点,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 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人民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对于学者们持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但是很明显支持肯定说的更多,也更为合理。
肯定说观点,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 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人民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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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须满足什么条件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须满足什么条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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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债权代位权的成立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1、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这里说的权利指的是:
(1)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3)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再来,如果债务人的债务还没有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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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要满足哪些条件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要满足哪些条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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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对于学者们持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但是很明显支持肯定说的更多,也更为合理。
肯定说观点,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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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律师回复] 第一,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被放弃的债权、被转让的财产是撤销权撤销的标的,无论债务人放弃的是合同债权还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无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或是物权,只要债务人放弃了有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有价值的财产,都能成为撤销的对象。
债务人的放弃、无偿、低价转让是撤销权产生的主动条件,即债务人有积极实施上述行为的事实,才有撤销权行使的必要。
第二,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时,要求受让人有明知该行为可能损害出让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事实,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时,要求以受让人知道为要件,否则债权人不可主张撤销权,这是撤销权产生的被动因素。即被转让人方面的原因。
第三,要求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有损害结果发生。只有当债务人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才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
第四,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为无偿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的,在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可能发生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故产生了债权保全的必要,此时债权人可能对债务人的上述行为行使撤销权。而无论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如何,只要其行为无合理对价既可促使撤销权的产生。
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问一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律师回复] 第一,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被放弃的债权、被转让的财产是撤销权撤销的标的,无论债务人放弃的是合同债权还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无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或是物权,只要债务人放弃了有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有价值的财产,都能成为撤销的对象。
债务人的放弃、无偿、低价转让是撤销权产生的主动条件,即债务人有积极实施上述行为的事实,才有撤销权行使的必要。
第二,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时,要求受让人有明知该行为可能损害出让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事实,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时,要求以受让人知道为要件,否则债权人不可主张撤销权,这是撤销权产生的被动因素。即被转让人方面的原因。
第三,要求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有损害结果发生。只有当债务人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才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
第四,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为无偿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的,在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可能发生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故产生了债权保全的必要,此时债权人可能对债务人的上述行为行使撤销权。而无论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如何,只要其行为无合理对价既可促使撤销权的产生。
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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