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需满足哪些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满足以下各项特定要求:
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项为合法有效之债权,对于非法性质的债权,例如赌博债务,则无法受法律保护;
其次,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其已届满期的债权致使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
再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此乃债权人行驶代位权的基本前置要件;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债务人自身拥有的权利。
所谓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包括由扶助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衍生而来的给付请求权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正常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我们往往无法直接向一般的保证人主张代位权利。
然而,对于连带保证人而言,这种权利却能得到适用。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主要被划分为两种形式——即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一般保证。倘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未能按照主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那么债权方便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来履行责任,或者是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在并未满足以下所述之法定条件之前,债权人是无权启动代位权诉讼程序的:首先,其作为基础支撑的债权必须具备有效性和合法性,这就意味着诸如因赌博行为产生的债项是被排除在外的;其次,作为对比,债务人必须是消极地、不情愿甚至懒惰地消极对待自己的到期债权,以至于这种状态严重干扰了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再者,不可或缺的是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最后,还有一点值得强调的就是,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他个人的,例如抚养费、退休金等相关权益并不包含在内。以上四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代位权诉讼得以启动的基本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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