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减刑,法律如何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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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特定罪犯的减刑有严格限制。死刑缓期执行的严重罪犯,如累犯和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者,禁止减刑。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缓刑的被告人一般不减刑。《刑法》明确,对这类罪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实施限制减刑。
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减刑,法律如何规定

一、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减刑,法律如何规定

以下情况下不得进行减刑:

首先,对已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严重罪行累犯,我们将实行相应的限制减刑措施。

其次,对于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实施具有组织性的暴力犯罪等严重罪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同样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减刑制裁。

再者,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已经获宣告缓刑的被告人,通常情况下将不会给予减刑的待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实施具有组织性的暴力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依据犯罪情节等相关因素,同时作出决定对他们施加限制减刑的处罚

《刑法》第五十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于特定类型的罪犯,减刑方面存在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其中,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特别严重的罪犯,例如累犯或是实施了极其恶劣的暴力犯罪行为的罪犯,是被明令禁止进行减刑处理的。而对于那些被判定为拘役或者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时适用缓刑的被告人们,通常情况下也是不会给予减刑处理的。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类罪犯的减刑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法院可以依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决定是否对其施以限制性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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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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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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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三)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四)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五)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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