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不适用减刑,法律如何规定
以下情况下不得进行减刑:
首先,对已被判处死刑并缓期执行的严重罪行累犯,我们将实行相应的限制减刑措施。
其次,对于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实施具有组织性的暴力犯罪等严重罪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同样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减刑制裁。
再者,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已经获宣告缓刑的被告人,通常情况下将不会给予减刑的待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实施具有组织性的暴力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依据犯罪情节等相关因素,同时作出决定对他们施加限制减刑的处罚。
《刑法》第五十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于特定类型的罪犯,减刑方面存在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其中,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特别严重的罪犯,例如累犯或是实施了极其恶劣的暴力犯罪行为的罪犯,是被明令禁止进行减刑处理的。而对于那些被判定为拘役或者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时适用缓刑的被告人们,通常情况下也是不会给予减刑处理的。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此类罪犯的减刑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法院可以依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决定是否对其施以限制性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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