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婚姻被视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乃是由于其缺乏正常婚姻所必备的条件以及不具备相关的法律效力的婚姻形式。
在我国,以下情形将导致婚姻被确立为无效:
首先,存在重婚行为;
其次,存在法律明确禁止结婚的亲缘关系;
最后,未达到法定婚龄。
针对上述情况,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以及相关利益方都有权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确认该婚姻是否有效。
其中,被认定为与此相关的利益方主要包括:
(一)以重婚行为为理由的,在这类案件中,原告权益方应为主告的直系亲属以及基层自治组织;
(二)以未到达法定婚龄为根据提出申请的,原告权益方则应为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个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若存在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原告权益方应当为主告的直系亲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无效婚姻由于缺乏必要条件以及法律约束力,常常是由诸如重婚、近亲结婚或者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等情况引发的。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还是与该婚姻存在相关利益的第三方(例如直系亲属、基层自治组织等)都有权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该婚姻的有效性。以重婚为例,原告身份通常为主要被告的直系亲属和基层组织;而当婚姻关系涉及到未达法定婚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者涉及到被法律明令禁止的亲属关系时,原告则通常为这些人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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