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女方可能被视为骗婚
1.实质性方面,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有意于使被害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缔结婚姻关系的时间点发生在婚姻仪式前;
2.外观性方面,犯罪嫌疑人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法误导受害者,从而获得被害人的极度信赖。
在成功获取到财务资源之后,他毫不犹豫地将这些财富投入到了自我享受之中;
3.获取财物的内容和性质上,犯罪嫌疑人获利的财物既可能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婚前财产,也可能源自与受害者有着亲密联系的其他某人的相关资产,并不属于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二人共有的合法夫妻财产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出于非法占有之恶意,运用婚前欺骗伎俩使得被害人产生误解从而步入婚姻殿堂。这些侵权人编织虚假事实,隐瞒重要实情,在赢得被害人的信赖之后以各种方式掠夺其财务资源,其所得大部分用以个人享受。在此过程中所涉及的财务资产并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而包含了被告人在婚前所积累的私人财产以及其他非婚生第三方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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