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需具备以下核心要素:
首先,在犯罪主体这一方面,本罪仅针对特定的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进行限制,其他主体则并不包含在内,从而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执行。
其次,主观心态上,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明显的故意倾向,而过失则无法归为此种情况。
再次,从客体角度看,本罪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原则以及法律规定中关于代理行为的特定职责要求。
最后,在客观行为方式上,本罪表现为诱导证人违背实际真相修改证言或提供虚假证词等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诉讼代理人是举证责任的主体吗
在民事诉讼的实践过程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必须负起相应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被告或其代理律师由于客观因素无法独立搜集某些证据时,或者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审理所需的某些特定证据未能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时,人民法院有义务进行调查和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罪名所指的对象严格限制在刑事诉讼案件当中负责辩护职责的代理人,因此主体具有特殊性。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有明显的、故意为之的主观意图,而不是无意中的疏忽和错误。其违法行为是对司法公正的侵害,严重违反了代理人在法律体系中所应承担的义务。主要的表现形式为,诱使证人做出更改或者虚假的陈述,从而破坏了法律程序的公平、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