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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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强调,债务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否则无效。转移责任影响新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债权实现,未经明确同意,无论整体或部分债务转移,原债务人均无权实施。这是基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确保合同义务真实转移的原则。任何未经同意的债务转让行为都被视为无效。
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是否有效

一、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是否有效

遵循我国现行法律条款的规定,转让债务必须满足法律明定的相关前提条件,即务必经过债权人的明确同意。

这一点之所以至关重要,主要是因为责任的移转直接涉及到新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方面的能力与水平,同时更会对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实际落实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和关联性。

对于任何类型的义务转移,无论是整体债务的转移或者是部分债务的转移,如若没有得到债权人的明确同意,原债务人将无权进行合同义务的转移。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任何未经债权人明确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均属于无效的范畴。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债务转让未通知债权人违法

债权转让在未经债务人知悉的情况下,其有效性会受到质疑。作为应负责履行义务之人,债务人是至为重要的关系方之一。自然而然地,当债权人打算将其所有或部分的债权转让予第三方时,务必尽速地向债务人发出通知,这样才能使该等债权转移行为对债务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涉及到债务转让时,必须经过债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协议。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持公正公平交易秩序的原则。倘若在没有得到债权人认同的情况下擅自实现债务转移,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原负债人都将失去对此项权利的行使资格。这是为了确保合同义务能够真正地得以有效转移,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任何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行为均会被视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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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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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无效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无效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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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有效吗
债权转让合同有效。
1.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CreditAssignment)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2、权利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债权转让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从诉讼角度来看,如果双方的债权债务事实客观存在,债权转移也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为了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即使通知的行为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这样更有利于客观、及时、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
未到期债权转让能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可以转让法律依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未收到通知转让合同有效吗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不同意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进行债权转让是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的,而进行债务转让则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因此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未收到通知转让合同有效债权转让协议书甲方(出让方):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因甲方拖欠乙方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万元(截止月日)不能偿还,现甲方自愿将依法享有的部分债权转让予乙方,经过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债权数额
1、甲方对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本金为人民币万元、截至6月1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万元
2、甲方对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本金为人民币万元、截至6月1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万元
二、债权转让对价乙方同意以甲方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人民币万元受让甲方上述债权
三、债权转移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即将其享有的本协议第一条所有全部债权、利息及为债权设定的抵押和担保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取代甲方从而成为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各债务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通知: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协助甲方将本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四、债权文件原件和保管与移交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七日内将甲方持有的债权文件原件移交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权利人变更的手续,相关费用由方承担(甲方转让的债权凭证原件见附件1)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债权转让后依法冲抵乙方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2、确保所转让的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完全有权决定处分该债权,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根据本协议约定出具本协议项下债权已依法转让给乙方的书面声明和通知;
4、为乙方依法受让、追收及实现所转让债权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受让债权后同意冲抵甲方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
2、在依法接受甲方上述债权后,依法行使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其相关债权担保权利;
3、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可以要求并获得甲方必要的协助
七、其他约定: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债权转让款项减少或被抵消等,甲方应对差额部分继续向乙方承担偿还责任
八、合同的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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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有效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有效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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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未到期债权转让能不能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可以转让法律依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未收到通知转让合同有效吗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不同意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进行债权转让是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的,而进行债务转让则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因此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未收到通知转让合同有效债权转让协议书甲方(出让方):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因甲方拖欠乙方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万元(截止月日)不能偿还,现甲方自愿将依法享有的部分债权转让予乙方,经过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债权数额
1、甲方对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本金为人民币万元、截至6月1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万元
2、甲方对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本金为人民币万元、截至6月1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万元
二、债权转让对价乙方同意以甲方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人民币万元受让甲方上述债权
三、债权转移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即将其享有的本协议第一条所有全部债权、利息及为债权设定的抵押和担保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取代甲方从而成为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各债务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通知: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协助甲方将本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四、债权文件原件和保管与移交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七日内将甲方持有的债权文件原件移交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权利人变更的手续,相关费用由方承担(甲方转让的债权凭证原件见附件1)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债权转让后依法冲抵乙方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2、确保所转让的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完全有权决定处分该债权,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根据本协议约定出具本协议项下债权已依法转让给乙方的书面声明和通知;
4、为乙方依法受让、追收及实现所转让债权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受让债权后同意冲抵甲方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
2、在依法接受甲方上述债权后,依法行使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其相关债权担保权利;
3、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可以要求并获得甲方必要的协助
七、其他约定: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债权转让款项减少或被抵消等,甲方应对差额部分继续向乙方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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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该规定,转移债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义务的转移关系到新的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存在切实的利害关系。义务的转移无论全部还是部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不得转移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中,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是对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
未到期债权转让是否可以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未到期债权转让是否可以有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可以转让法律依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未收到通知转让合同有效吗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不同意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进行债权转让是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的,而进行债务转让则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因此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未收到通知转让合同有效债权转让协议书甲方(出让方):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因甲方拖欠乙方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万元(截止月日)不能偿还,现甲方自愿将依法享有的部分债权转让予乙方,经过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债权数额
1、甲方对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本金为人民币万元、截至6月1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万元
2、甲方对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本金为人民币万元、截至6月1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万元
二、债权转让对价乙方同意以甲方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人民币万元受让甲方上述债权
三、债权转移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即将其享有的本协议第一条所有全部债权、利息及为债权设定的抵押和担保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取代甲方从而成为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各债务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通知: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协助甲方将本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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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债权转让后依法冲抵乙方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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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债权后同意冲抵甲方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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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有效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有效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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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效力怎么认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的约定应约束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即原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必须再转交给新债权人,否则就是违约。
【案情】
2005年9月20日,甲和乙银行签订了一份,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到期后,甲拒不还款,乙诉至。经主持调解,甲、乙达成协议,约定甲在3个月之内将本金100万元和利息还清,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调解书。但3个月后,甲仍不按调解书的约定向乙履行还款义务。乙无奈,不得不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甲的房产和汽车一辆拍卖,共得款项60万,剩余款项则未能执行到位。2007年1月,乙见甲还款无望,便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和丙资产管理公司约定,将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扣除已执行到位的60万元,还余本金50万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2008年1月,丙和甲交涉还款无果后诉至,要求甲清偿欠款。甲则辩称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其理由为:
1.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不能随便转让;
2.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而乙在转让债权时并没有通知甲,因而债权转让应无效;
3.如果乙在转让时通知了甲,则甲当时也可以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该债权,而无须再像现在那样还需按照调解书继续承担5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丙资产管理公司只支付了10万元就取得了50万元的债权,对甲而言显失公平。
【评析】
此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能否转让二是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未通知债务人是否会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对
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其理由为:
首先,就调解书的制作过程而言,先是由当事人达成协议,
然后再由制作调解书,通过调解书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由此可见,调解书本质上不过是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一种确认。既然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中确定的债权都可以转让,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中确定的债权理应也可以转让。
其次,该调解书确定的纯属一种金钱债务,而金钱债务不像一些具有人身关系的债务那样不能转让。
最后,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转让调解书确定的债权。
关于
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其理由为:
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重复履行以及方便债务人履行债务。依此规定,在债务人不知道债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其可以仍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必向新债权人履行。当然,在债务人得知新债权人之后就必须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的约定应约束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即原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必须再转交给新债权人,否则就是违约。具体到本案,因乙在转让债权时并未通知甲,在程序上确有瑕疵,但并不必然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只是该债权转让的约定不能对甲发生效力,甲仍然可以向乙履行。而乙接受甲的履行后就必须向丙转交。而在丙通知甲之后,甲即知道了新的债权人,此时即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不得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不向丙履行债务;再者,该债权转让并没有加重甲的负担。
至于甲所主张的显失公平问题则并不能成立。甲的义务就是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债务,至于债权人怎么处理债权是其权利,只要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债务人就不能干涉。与此类似,如继承人无偿从被继承人处继承了一笔债权,此时,债务人就不能以继承人是无偿继承到该笔债权为由而拒绝履行债务。丙继受的是乙原来的权利,既然原来甲与乙之间并无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甲主张显失公平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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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效力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效力怎么认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的约定应约束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即原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必须再转交给新债权人,否则就是违约。
【案情】
2005年9月20日,甲和乙银行签订了一份,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到期后,甲拒不还款,乙诉至。经主持调解,甲、乙达成协议,约定甲在3个月之内将本金100万元和利息还清,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调解书。但3个月后,甲仍不按调解书的约定向乙履行还款义务。乙无奈,不得不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甲的房产和汽车一辆拍卖,共得款项60万,剩余款项则未能执行到位。2007年1月,乙见甲还款无望,便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和丙资产管理公司约定,将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扣除已执行到位的60万元,还余本金50万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2008年1月,丙和甲交涉还款无果后诉至,要求甲清偿欠款。甲则辩称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其理由为:
1.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不能随便转让;
2.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而乙在转让债权时并没有通知甲,因而债权转让应无效;
3.如果乙在转让时通知了甲,则甲当时也可以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该债权,而无须再像现在那样还需按照调解书继续承担5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丙资产管理公司只支付了10万元就取得了50万元的债权,对甲而言显失公平。
【评析】
此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能否转让二是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未通知债务人是否会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对
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其理由为:
首先,就调解书的制作过程而言,先是由当事人达成协议,
然后再由制作调解书,通过调解书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由此可见,调解书本质上不过是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一种确认。既然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中确定的债权都可以转让,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中确定的债权理应也可以转让。
其次,该调解书确定的纯属一种金钱债务,而金钱债务不像一些具有人身关系的债务那样不能转让。
最后,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转让调解书确定的债权。
关于
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其理由为:
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重复履行以及方便债务人履行债务。依此规定,在债务人不知道债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其可以仍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必向新债权人履行。当然,在债务人得知新债权人之后就必须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的约定应约束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即原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必须再转交给新债权人,否则就是违约。具体到本案,因乙在转让债权时并未通知甲,在程序上确有瑕疵,但并不必然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只是该债权转让的约定不能对甲发生效力,甲仍然可以向乙履行。而乙接受甲的履行后就必须向丙转交。而在丙通知甲之后,甲即知道了新的债权人,此时即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不得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不向丙履行债务;再者,该债权转让并没有加重甲的负担。
至于甲所主张的显失公平问题则并不能成立。甲的义务就是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债务,至于债权人怎么处理债权是其权利,只要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债务人就不能干涉。与此类似,如继承人无偿从被继承人处继承了一笔债权,此时,债务人就不能以继承人是无偿继承到该笔债权为由而拒绝履行债务。丙继受的是乙原来的权利,既然原来甲与乙之间并无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甲主张显失公平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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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能否转让债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欲将债务合法转让给他人须经债权人明确许可。这旨在维护法律关系稳定和债权人权益。债务转移需满足四条件:债务合法有效、可转移、第三方同意及债权人明确批准。反之,债权人无需债务人同意可转让债权,但需通知。债权转让同样需合法有效、双方同意、可转让且通知债务人。未履行这些程序,债权转移或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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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效力怎么认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的约定应约束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即原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必须再转交给新债权人,否则就是违约。
【案情】
2005年9月20日,甲和乙银行签订了一份,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到期后,甲拒不还款,乙诉至。经主持调解,甲、乙达成协议,约定甲在3个月之内将本金100万元和利息还清,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调解书。但3个月后,甲仍不按调解书的约定向乙履行还款义务。乙无奈,不得不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甲的房产和汽车一辆拍卖,共得款项60万,剩余款项则未能执行到位。2007年1月,乙见甲还款无望,便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和丙资产管理公司约定,将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扣除已执行到位的60万元,还余本金50万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2008年1月,丙和甲交涉还款无果后诉至,要求甲清偿欠款。甲则辩称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其理由为:
1.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不能随便转让;
2.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而乙在转让债权时并没有通知甲,因而债权转让应无效;
3.如果乙在转让时通知了甲,则甲当时也可以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该债权,而无须再像现在那样还需按照调解书继续承担5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丙资产管理公司只支付了10万元就取得了50万元的债权,对甲而言显失公平。
【评析】
此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能否转让二是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未通知债务人是否会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对
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其理由为:
首先,就调解书的制作过程而言,先是由当事人达成协议,
然后再由制作调解书,通过调解书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由此可见,调解书本质上不过是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一种确认。既然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中确定的债权都可以转让,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中确定的债权理应也可以转让。
其次,该调解书确定的纯属一种金钱债务,而金钱债务不像一些具有人身关系的债务那样不能转让。
最后,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转让调解书确定的债权。
关于
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其理由为:
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重复履行以及方便债务人履行债务。依此规定,在债务人不知道债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其可以仍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必向新债权人履行。当然,在债务人得知新债权人之后就必须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的约定应约束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即原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必须再转交给新债权人,否则就是违约。具体到本案,因乙在转让债权时并未通知甲,在程序上确有瑕疵,但并不必然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只是该债权转让的约定不能对甲发生效力,甲仍然可以向乙履行。而乙接受甲的履行后就必须向丙转交。而在丙通知甲之后,甲即知道了新的债权人,此时即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不得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不向丙履行债务;再者,该债权转让并没有加重甲的负担。
至于甲所主张的显失公平问题则并不能成立。甲的义务就是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债务,至于债权人怎么处理债权是其权利,只要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债务人就不能干涉。与此类似,如继承人无偿从被继承人处继承了一笔债权,此时,债务人就不能以继承人是无偿继承到该笔债权为由而拒绝履行债务。丙继受的是乙原来的权利,既然原来甲与乙之间并无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甲主张显失公平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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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的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的协议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该规定,转移债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义务的转移关系到新的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存在切实的利害关系。义务的转移无论全部还是部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不得转移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中,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是对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自愿原则,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是否生效
能生效。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取了通知主义,即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是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审查被转让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也无需审查新旧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存在的合法性,只要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行为就是合法有效。若债务人有异议,可以对债权的受让人行使抗辩权。
债权转让无效的三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债权转让时不得改变哪些主要的内容
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改变债权转让主要内容的债权转让不成立。对于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的具体规定如下: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效力应该怎么样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效力应该怎么样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效力怎么认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的约定应约束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即原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必须再转交给新债权人,否则就是违约。
【案情】
2005年9月20日,甲和乙银行签订了一份,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到期后,甲拒不还款,乙诉至。经主持调解,甲、乙达成协议,约定甲在3个月之内将本金100万元和利息还清,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调解书。但3个月后,甲仍不按调解书的约定向乙履行还款义务。乙无奈,不得不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甲的房产和汽车一辆拍卖,共得款项60万,剩余款项则未能执行到位。2007年1月,乙见甲还款无望,便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和丙资产管理公司约定,将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扣除已执行到位的60万元,还余本金50万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2008年1月,丙和甲交涉还款无果后诉至,要求甲清偿欠款。甲则辩称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其理由为:
1.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不能随便转让;
2.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而乙在转让债权时并没有通知甲,因而债权转让应无效;
3.如果乙在转让时通知了甲,则甲当时也可以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该债权,而无须再像现在那样还需按照调解书继续承担5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丙资产管理公司只支付了10万元就取得了50万元的债权,对甲而言显失公平。
【评析】
此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能否转让二是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未通知债务人是否会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对
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其理由为:
首先,就调解书的制作过程而言,先是由当事人达成协议,
然后再由制作调解书,通过调解书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由此可见,调解书本质上不过是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一种确认。既然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中确定的债权都可以转让,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中确定的债权理应也可以转让。
其次,该调解书确定的纯属一种金钱债务,而金钱债务不像一些具有人身关系的债务那样不能转让。
最后,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转让调解书确定的债权。
关于
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其理由为:
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重复履行以及方便债务人履行债务。依此规定,在债务人不知道债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其可以仍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必向新债权人履行。当然,在债务人得知新债权人之后就必须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的约定应约束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即原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必须再转交给新债权人,否则就是违约。具体到本案,因乙在转让债权时并未通知甲,在程序上确有瑕疵,但并不必然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只是该债权转让的约定不能对甲发生效力,甲仍然可以向乙履行。而乙接受甲的履行后就必须向丙转交。而在丙通知甲之后,甲即知道了新的债权人,此时即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不得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不向丙履行债务;再者,该债权转让并没有加重甲的负担。
至于甲所主张的显失公平问题则并不能成立。甲的义务就是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债务,至于债权人怎么处理债权是其权利,只要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债务人就不能干涉。与此类似,如继承人无偿从被继承人处继承了一笔债权,此时,债务人就不能以继承人是无偿继承到该笔债权为由而拒绝履行债务。丙继受的是乙原来的权利,既然原来甲与乙之间并无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甲主张显失公平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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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转让债务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转让债务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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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转让的债权必须是有效债权吗,债权转让可否牟利
[律师回复] 转让的债权必须是有效债权吗转让人转让债权,应当保证债权的有效存在且无瑕疵。这里所说的保证,通常在理论上称之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债权的转让,因权利并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受让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转让人在转让权利时,如已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存在瑕疵,则转让人才可以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如,目前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时,在转让合同中明确表明,所转让的债权可能存在债务人解散、诉讼时效超过等权利瑕疵(即所转让的债务的不良性),即为一实践例。二、债权转让可否牟利《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的转让不得牟利。但此处牟利是指非法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并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的转让特别是权利的转让,大都是有偿行为。债权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与其他商品并无本质区分。它们都受市场经济之共同法则即价值规律的制约。因此,表现于债权让与在可谋利上即为其价格受市场调节,此种调节的结果很可能就使让与人获得的不仅仅是一定利益,而是较为丰厚的利益。我们认为,只要是不为暴利的情况下,此种利益应得到保护,因为这是对其风险的回报,市场经济理应如此。如果将有偿的转让行为都视作非法牟利,实际是禁止了合同的转让,对于搞活流通、增进交易、增加社会财富都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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