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
民事诉讼败诉没钱偿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待有履行能力后或随时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民事诉讼败诉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若您在民事诉讼中经历了一审及二审的败诉结果,便应毫无疑问地遵从和执行各级法院所作出的判决。
然而,二审判决乃终局性判决,对符合特定法定条件之情况,当事人仍可依法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例如,当对于业已生效且被认为存在错误或有新的证据支持,抑或是经证明系由伪造、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判决与裁定时,当事人即可提出相关建请进行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案件败诉之后,若被告未能及时支付相应赔偿款项,原告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若是在此期间内,被告确因无充分履行能力而无法承担责任,那么法院亦可作出暂时中止执行的决定,直至被告具备履行能力或者在适当的时候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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