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准逮捕的权限属于哪个机关
凡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逮捕事项,无论属于法院依法做出的逮捕裁决抑或检察院在自行侦办案件过程中根据特定条件作出的逮捕决定,亦须获得检察院的批准同意方能生效。
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在对逮捕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时,有权对有涉嫌罪行的嫌疑人进行形式上的审问,以确保相关证据已经取得并且满足法定的逮捕条件;
在此过程中,如出现了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检察院则应按照法律规定将嫌疑人召至现场进行面对面的审讯:
1、对是否存在逮捕的必要及必要性产生疑惑的;
2、被告人本人请求与刑事司法官员进行单独会谈的;
以及3、侦查行动中极有可能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另一方面,逮捕作为一类特殊的刑事强制手段,主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为预防和制止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实施的阻碍行为,防止其逃避针对其疑点的调查、检控、审理等程序,也要防范被告人在社会环境中所可能具有的潜在风险,从而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实施的一种人身自由剥夺及司法监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批准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在对某个人进行批准逮捕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该嫌疑人有可能会继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其次,其存在危害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实质性风险;
第三,他可能会毁损、篡改关键证据,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造成干扰或者与同伙之间进行串供活动;
最后,还可能对受害者、检举人、控告人蓄意实施报复。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在办理批捕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并且确保证据充分的权利。但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要进行现场审讯以求得准确无误的信息:第一,存在疑虑认为逮捕的必要性;第二,犯罪嫌疑人提出面谈请求或者侦查行为可能涉及到严重的违法行为。逮捕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强制措施,其执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相关机构。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被告人干扰诉讼进程、逃避调查工作,从而维护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同时也能够有效地控制被告人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因此,逮捕实际上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暂时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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