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或双方的父母以其名义购买了房地产,该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列明为子女的姓名,则此种情况可被视为该子女与其配偶的个人财产之一,其在离婚程序中的分配问题不由对方介入。
然而,若所有权证书上约定该房地产由夫妻双方共享,则应理解这是一次对双方的赠与行为,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正式列入考虑范畴。
针对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项用于购置贷款房产,婚后则由夫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条款,如果房产仅记在一方的名字之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如何处理。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该宗房地产权益将归属于产权登记名字的那一方,但是,产权所有者应当就房子在婚后增值部分以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另一方给予合理且公正的补偿。
若房产登记在双方的名字之上,那么我们便可以理解为出资方对于配偶的赠与行为,已经通过实际完成物权登记这个过程来得以确认。
由此可见,该地产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而相关的按揭款项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负债,所以在离婚程序中,由夫妻两人共同平均分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婚后父母出钱买车算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确立之后,夫妻中的任意一方若由其父母单独出全资购买车辆,那么该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这辆车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具体而言,倘若这对夫妻之间有明确的协议声明此车辆仅是赠予他们的子女,那么便可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其价值并不计入夫妻共有资产中;反之,倘若该对夫妻之间并无相关的明确笔录说明或无法严谨解释为何这辆车只赠送给某一方,那么这类情况下,普遍认为这辆汽车是父母对双方的赠予,因此在法律层面上仍应当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婚姻关系中,若父母以子女之名购置房产,通常被认为是属于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故在离婚纠纷中不得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配处理;反之,如果该房产同时载明了夫妻双方的姓名,则应视作父母对子女与配偶的赠予行为,因此这部分房产亦归属为夫妻共有财产。对于那些在婚前由某一方支付首付款而在婚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房产,其归属权、价值增值以及对于还款责任的补偿问题都需要经过双方协商或者根据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判断。倘若在房产证上同时出现了夫妻双方的姓名,那么就应当理解为父母的赠予行为,从而使得该房产成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并共同承担相应的债务,在离婚时将按照平均分配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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