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仲裁协议是否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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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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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仲裁协议的效力独立于合同,一旦在合同中确立,不会因合同解除而失效。即使原合同关系终止,只要双方存有争议,仍可依据仲裁条款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确保了解除后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合同解除后仲裁协议是否无效

一、合同解除后仲裁协议是否无效

在合同解除之后,仲裁协议依然具备法律效力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即使合同已被解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也不可改变。

这是由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系专门用以解决合同纠纷的独立条款,它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失去效力。

即便在合同关系终止之后,若双方仍存在争议,便可以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向相应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后能否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因多种因素而可能失效,例如:用人单位试图逃避自身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剥夺或限制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再或是由于用人单位采用欺骗、逼迫等不正当手段,或利用他人处于困境,使对方在无法真正表达意愿甚至被迫进行不当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以及存在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条款要求的现象。当出现这类情况时,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在此期间,劳动者已经尽其所能地履行劳动义务和职责,因此,作为雇主,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或国家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仲裁协议具备独特的法律效力,与合同之间相互独立。一经在相应合同中被明确确定,便会稳固不变,不受合同解除与否的影响。即便原有的合同关系已然终止,但若双方之间仍然存在争议,依然可以依照先前所订立的仲裁条款,将相关纠纷提交至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公正裁决,从而确保在合同解除之后,仍能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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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许多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都不只一个。中国现有仲裁机构已经超过200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拟订仲裁条款时可能选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在此前的仲裁实践中,包括最高人民在内的各级,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均持宽容的态度。但按2020年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则在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当事人未能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协议无效。该规定推翻了此前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自己原有对于该问题的看法。
一种特殊的情形是当事人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但作了唯一性限定。例如,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给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由合同引起的争议均按照英国法解决。”最高人民作出《关于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诉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认为,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涉及两个仲裁机构,但从其具体表述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申请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机构均是明确的且只有一个,仲裁协议应认定有效。对于因主合同产生的纠纷,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据约定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无管辖权。
国外一些并不简单认定两个仲裁机构约定的条款无效。例如,合同在不同地方分别规定了在法国仲裁协会进行仲裁和在国际商会进行仲裁的条款。上诉认为指定两个不同的仲裁机构是相互矛盾的,需要当事人新的仲裁意愿才能使仲裁条款生效,因此上诉对所涉案件具有管辖权。最高否定了上诉的理由。最高认为,如果要认定仲裁条款无效或无法适用,该条款必须表明当事人没有仲裁的意愿。
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哪些,仲裁协议的效力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有没有法定管辖规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哪些?合议仲裁庭能否由5个人组成?仲裁庭意见不一致怎么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有一条,“没有仲裁协议的”,既然没有协议,怎么能有仲裁?下面为您详细解答这些仲裁制度高频考点。 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哪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的司法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精准考点采集 1、仲裁有三项基本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 2、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3、仲裁协议的内容和效力要掌握。 4、申请仲裁的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5、仲裁庭的组成要掌握。 6、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要理解掌握。 7、申请撤销裁决主要理解记忆法定事由。 8、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不予执行要掌握。 二、高频答疑点 1、仲裁有没有法定管辖规定? 答: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地点的限制、但必须明确、具体。 2、合议仲裁庭能否由5个人组成? 答:合议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3、仲裁庭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答: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有一条,“没有仲裁协议的”,既然没有协议,怎么能有仲裁? 答:如一方当事人递交的仲裁协议是假的,后经对方指证,出具证据证明双方没有签订过仲裁协议,即适用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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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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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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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和一个建设公司签合同,里面争议后写着选择仲裁,但是我现在对仲裁效力有异议,该怎么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范文有吗
[律师回复]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宋××。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济南仲裁委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的(2015)济仲裁字第××号一案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又在济南市房管局签订《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因双方发生纠纷,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25日依据双方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淘房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对于该案无效,济南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6日在济南××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好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双方又于 2014年10月31日签了《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但该协议是无效的。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里约定的买卖价格是303万元,约定过户的相关税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而被申请人为达到其少交税的目的,在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填写的购房款为232万元,被申请以合法形式掩盖了其逃税的非法目的,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合同无效。
二、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本身无效,双方也根本没有履行,而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始至终实际履行的也均是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始至终实际履行的也均是双方于2014年9月6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应以合法有效且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确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明确载明:(十)关于房屋买卖中“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房地产交易中,有些当事人为规避国家税收法律和税收监管,出卖人和买受人通常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买卖合同,其中用一份价格较低的合同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另一份价格较高的合同为真实的交易价格并实际履行的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两份价格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不能依据无效且根本没有履行的另一个合同提起仲裁,2014年10月31日号的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于被申请人已提起的(2015)济仲裁字第0211号一案无效。
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的(2015)济仲裁字第××号一案无效。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3月23日
以上是供参考的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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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有效的仲裁协议包括哪些内容,仲裁协议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商事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而实行协议管辖。通过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设置的仲裁条款和在合同之外就解决该合同纠纷专门达成的仲裁协议。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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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有没有法定管辖规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哪些?合议仲裁庭能否由5个人组成?仲裁庭意见不一致怎么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有一条,“没有仲裁协议的”,既然没有协议,怎么能有仲裁?下面为您详细解答这些仲裁制度高频考点。 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哪些?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的司法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精准考点采集 1、仲裁有三项基本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 2、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3、仲裁协议的内容和效力要掌握。 4、申请仲裁的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5、仲裁庭的组成要掌握。 6、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要理解掌握。 7、申请撤销裁决主要理解记忆法定事由。 8、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不予执行要掌握。 二、高频答疑点 1、仲裁有没有法定管辖规定? 答: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地点的限制、但必须明确、具体。 2、合议仲裁庭能否由5个人组成? 答:合议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双方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3、仲裁庭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答: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有一条,“没有仲裁协议的”,既然没有协议,怎么能有仲裁? 答:如一方当事人递交的仲裁协议是假的,后经对方指证,出具证据证明双方没有签订过仲裁协议,即适用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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