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后能否再向肇事者索赔
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得到保险理赔后,受损者有权依法向肇事者提出进一步索赔。
尽管保险公司已尽所能进行了赔偿,但仍存在制度上的不足之处,可能无法覆盖全部损失。
因此,是否还需其他损害赔偿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考量。
若涉及到的赔偿金额超出了保险理赔范围,那么相应的责任应由肇事方自行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保险种类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所涉及的保险类型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一保险类别所针对的对象为人身,将被保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作为保险标的进行保障;
其次,是货物运输保险,该保险形式主要针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进行保护,作为有形财产保险的一个分支,其保险标的是有形的;
最后,是机动车辆保险,其保险标的则为机动车的车身,是我国交通运输工具保险市场中最为常见且普及程度较高的险种之一。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在发生交通事故且进行了合理赔偿之后,即使受害方已经获得了足额的赔偿,然而他们仍有权进一步向肇事方寻求追偿。特别是当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赔偿无法抵消全部的损失之时,肇事者有法律责任承担部分或全部超出保单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至于到底应否发起索赔,这主要取决于实际遭受的损失以及保险合同中所涵盖的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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