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离现场而后再主动投案自首,这种行为仍然被视为逃逸,因为逃逸的事实是不容置疑的。
尽管这并不影响我们对自首情节的核定,但逃逸的定性却是实事求是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裁机构将根据肇事者的自首情节,酌情予以减轻刑罚的判决。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如肇事者有逃逸之事实,即可视为行为已构成逃逸,并不能将其与是否已经向警方报案相挂钩。
根据我国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果行为人在引起交通事故之后有逃逸之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有权依法对其机动车驾驶资格予以吊销,同时在该事件之后的终身岁月里,也不得再次申请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尽管肇事先逃逸再自首的行为仍旧被视为逃避行为的一种表现方式,并不妨碍我们对自首情节进行准确的判断与评估,然而,逃逸的事实却是无可争议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首可以作为法院在量刑过程中予以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从而适当减轻犯罪嫌疑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然而,这并不能够改变逃逸行为本身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审判机关将会根据自首情节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判决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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