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必须承担一部分或全额的抚养费用。
具体承担费用的数额以及期限的长短,父母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果,则由当地司法机关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抚养权变更协议需要公证吗
通常情况下,变更子女抚养权无需进行公证活动,完全取决于离婚夫妻自身的意愿与选择。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明确指出,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及文书,应当被视为确定事实真实性的依据,然而当出现相反且足够充分的证据能够推翻上述公证事项时,此种情形不在其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涉及到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虽然未直接履行抚养责任的父母一方仍然理应承担起抚养费用的支付责任。关于该责任的具体内容与时间限制,可以由父母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共识;若未能取得共识,则需要由权威的司法机构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做出公正裁定。在此过程中,父母亲必须共同关注,并努力保障他们未成年的孩子所必需的日常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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