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亲去世后,子女是否需要偿还其生前债务
在母亲亡故后,若子女成功承袭并拥有其生前遗留之财产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只以所继承的实际财富总值为上限,以满足偿还被继承人所有负债的需求。
然而,倘若超出此项指标的部分,子女将有权利自主选择是否加以清偿。
反之,若子女未能得到母亲的任何财产继承权的话,那么他们便无需承担母亲未偿付的债务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母亲去世后孙子能继承抚恤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设立之明确要求,若存在既定遗嘱并且没有其孙子的遗产分配时,孙子并无权继承抚恤金。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遗产指的是去世之人在生命终结之际所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然而,抚恤金并不属于遗产范畴之内。因此,孙子无法以直接继承人身份获得这部分权益,但在特殊情况下,代位继承的方式仍然可行。代位继承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当继承人在被继承人过世之前即已离世,那么他的直系亲属将有权代替这位已故的尊贵直系亲人来传承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这种情况属于法定继承中的一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子女在母亲离世之后,只需根据自身实际所继承之遗产的价值限度来履行母亲所遗留之债务,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所明文确立的原则。至于超出此范畴之外的债务偿付问题,子女拥有自主决定的权力, 可以选择是否进行偿还。如若并未从母亲那里继承到任何形式的财产,那么子女将无需承担起偿还母亲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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