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诉案件是否需要侦查
一般的情况下,自诉案件并不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展开立案侦查的工作。
相对于此,公诉案件则交由公安机关来负责侦查事宜,当然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自诉案件最终由人民法院直接予以受理,而在此过程中,自诉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和举证工作。
关于侦查这一法律术语,它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当中,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证据,从而证实并抓捕犯罪嫌疑人,同时对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因而采用了一系列专门性的调查手段以及强制性的措施。
侦查,作为一项具有特定活动内容与目的要求的诉讼活动,对于其后进行的起诉及审判具有极其重要且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因此成为了刑事诉讼流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基础环节之一。
在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相关机构为了明确犯罪事实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实施的专门调查工作以及运用相关强制性措施的行为即称为侦查。
这类工作通常会从立案之日起启动,直至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下达为止。
所谓“专门调查工作”,这部份是指为了完整达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诸如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一系列操作;
至于“有关强制性措施”,则包括两大类别,第一类是众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活动中所蕴含的强制性质;
第二类是专门针对于犯罪嫌疑人设立的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等各种形式的强制措施。
侦查的首要任务是确定案件的所有事实真相。
刑事诉讼大致可以划分为侦查、起诉以及审判三个核心阶段。
虽然大部分的侦查活动主要集中于侦查阶段进行,但是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倘若认为案件的事实仍有待进一步澄清,依据法律规定仍然可以进行补充侦查的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自诉案件是取保候审吗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申请取保候审。所谓取保候审,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旨在适用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将其适用为独立附加刑的犯罪嫌疑犯,以及存在具备逮捕必要性,但因患有严重疾病等特殊状况而无法执行逮捕任务的被告人。
至于自诉案件,则由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均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至于是否应当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则需要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断。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情以及被告的具体行径,来权衡是否应当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自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不需要检察院参与侦查工作,而是由法院直接负责受理此类案件。在此期间,自诉人有义务积极主动地开展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如果被认定为公诉案件,那么公安机关将承担起主要的侦查责任,而检察院与公安部门会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展开专门性的调查工作,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来查明犯罪事实以及逮捕犯罪嫌疑人。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环节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它涵盖了从立案开始直至起诉决定的全过程,其中包括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检查、搜查等各种操作手段,以及拘传、拘留等强制性措施的运用。侦查工作的核心目标在于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刑事诉讼程序通常可以划分为侦查、起诉以及审判这三个相互关联但又相对独立的阶段。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起诉和审判阶段,仍然可能存在补充侦查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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