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解除建设合同之后,若工程已经顺利完成施工阶段,承包方有权请求发包方严格依据施工图纸及其附注说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尽快展开验收程序。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任何一个建设项目无论其为生产性项目还是推广性公共设施,都需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1)生产性项目以及配套的辅助性公用设施皆已达到设计要求且能够完备地应对生产需求;
(2)主要工艺设备经过统一联调负担试车验证合格,具备了正常运行的生产能力,能够切实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所明示的全部产品;
(3)所需的生产设施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在设计规定的时间内选址、建设并投入运营使用;
(4)相关的生产准备工作已完全调整至适应投产要求的状态;
(5)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环保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以及消防设施均已按照设计相关要求与主体工程得以同步建设并投入实际运用。
对于生产性投资项目如工业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讯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则必须遵循国家和行业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涵盖了三大类型,分别为: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2)建设工程设计类合同;3)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其中,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是指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建立的,由承包方负责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而发包方则向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的合同关系,且往往该等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予以签署。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核心要素:1)工程建设所涉及到的具体范围;2)整个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经历的工期;3)建设期间中间交工工程的具体开工与竣工时刻表;4)对预期工程质量的描述与请求;5)工程所需的总投资额预算;6)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安排;7)建筑材料及设备的供应承担与义务;8)拨款与结算日期的设定;9)竣工验收标准的规定;10)关于建设质量保修的总范围及其保障时间段;11)强调双方在工程建设中应尽的协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建设业务合同解除之后,即便工程早已经全部完工,承包公司仍然享有权利,按照相关施工图纸、验收规程及杠杆标准的指导,向发包企业提出验收申请。依照法律法规之具体条文,建设项目唯有达到以下各项条件,方可被认作正式宣告竣工:生产基础设施设计方案得以全面结束;工艺装备的试运行结果必须获得充分认可并且符合合格标准;生产需求达到既定规划,设施须能够按计划顺利地构建并开始运转;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完成,环保、安全以及消防等各个设施也必须与主体工程保持步调一致,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投入实际运用之中。至于工业类别的建设及验收环节,更应严格遵循国家与行业所设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为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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