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国家相关的工商行政法律和法规裁定,认为某家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有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时,便会采取严肃的行政措施——吊销其法人营业执照。
在此期间,尽管这家企业法人的执照已被吊销并等待着注销登记,但从法理上讲,它依然视为存续,仍然能够以自身名义参与诉讼程序。
当然,如果这家企业法人的成员由于种种原因下落不明、无法及时获知诉讼信息,此时债权人若选择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创办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我们的人民法院也是应当予以准许的。
然而,对于这样的创办单位,只有在确定他们没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存在投资不足或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况下,才允许仅仅作为企业的清算责任人,参与到这个诉讼程序中来,并承担相应的清算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
二、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怎么办
企业在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之后便无法再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业务。
然而,当企业面临此种境况时,其法人地位并未因营业执照的失效而即刻消失,因此仍可涉入法律诉讼之中。但在此情况下,企业有义务务必在营业执照吊销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组织一支清算队伍,对自身的资产状况展开细致彻底的清理工作。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当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由于企业严重违法行为宣布吊销其营业执照之时,即便法人执照尚未完成注销程序,但从法律层面来看,该企业仍然被视为合法存在,并具有参与诉讼的资格。此时,债权人有权将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作为被告起诉至法庭,而法院通常会予以批准。然而,仅在确认该企业的创办单位并无投资不足或者恶意逃避债务等不当行为的情况下,才能够允许其以清算责任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承担起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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