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否有时间限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设有具体的期限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
公安部门对已被拘留人员,如认定其需进一步追究司法责任并正式逮捕,则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提请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审批。
但在特殊状况下,前述审核批准时间可予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为一至四个工作日不等。
对于那些流窜于不同地区实施犯罪行为、屡次实施不法活动以及与人组成犯罪团伙的涉案重大嫌疑人,其针对审查批捕申请的审核时间还能再往后延长至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关于刑事拘留的具体期限,法律明确规定一般不得超过37天。另如涉嫌进行犯罪活动,公安机关须在法定拘留期期满之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提交进行审查的请求,特殊情况下经审批最多允许延期4天的时间。针对流动作案人员、屡次违法者以及涉及严重犯罪团伙的嫌疑人,其审查逮捕的申请书可延长至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