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不赔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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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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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赔付依据事故实际,保险公司需核查事故方是否已购买本公司保险及具体类型。责任判定书非唯一依据,确认符合赔偿条件后方会履行。赔付程序涉及审查事故详情、核实保险范围、计算赔偿金额及支付赔款等步骤,确保公平合理。
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不赔

一、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不赔

具体赔付事宜取决于事故各方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需仔细审查事故方是否已按规定在本公司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并明确所购保险的类型及相关细节。但是,责任判定书并不是保险公司作出赔偿决策的唯一依据,保险公司仅在确信符合赔偿条件后,才会执行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赔付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是报案环节,当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联络自己保单的业务代表,详细阐述事件经过,完成报案手续;

其次是提交材料阶段,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详细指导,准备好申请理赔所需的各项文件,例如病历本、药品清单、缴费凭证以及检查报告等;接下来是调查核实环节,保险公司将派遣专业人员依据报案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深入调查,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且不存在欺诈行为;

最后是赔付方案制定阶段,保险公司在调查核实无误后,将会给出一份赔付方案,被保险人需充分理解赔付的具体条款,以便评估保险公司提供的赔付方案能否满足自身需求。若仍有疑虑或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若对保险公司的赔付方案无异议,并同意接受该方案,保险公司则会依照既定的赔付标准进行赔付,并发放理赔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二、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归谁管

一、根据行政辖区的归属及管辖权力:

1.按照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交通事故的处理机构应当是事故发生地点所在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如果该县并无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编制,则该地区的交通事故处置职责应交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二、参照事故发生地的管辖原则: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涉及到两个或多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辖区,也就是说,已经产生了管辖区域重叠的现象,那么事故的起始发生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三、依据共同上级机关的指定管辖权:在遇到对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特殊情况下,当上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间无法达成共识时,他们应当向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其指定一个下级部门来负责处理这起交通事故。

四、关于直接管辖与移交管辖的具体情形:1.直接管辖的情况: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直接介入并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2.移交管辖的情况: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指派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移交给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赔付款项的依据是事故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需要在处理过程中查证事故各方是否已经投保了我司提供的相关险种及其具体类别。然而,责任判定书并非唯一的评估标准,只有在确认符合赔偿条件之后,我们才会启动相应的赔付流程。这个流程包括对事故详细信息的深入调查、核实保险条款适用范围、精确计算赔偿金额以及最终支付赔款等多个环节,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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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发生事故保险赔不赔
关于小区内事故保险赔付,若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理赔。尽管小区非公共道路,但事故车辆已购买交强险且事故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有责任在承保范围内赔偿。这确保了事故受害方在小区内也能得到相应保障,维护了车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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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内可以迁户口吗?区内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社区戒毒内可以迁户口吗?区内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一般来说,是可以的:  
1,我国《禁毒法》只对社区戒毒的地点有所限制;  
2,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  
3,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4,对于区内能否迁户口,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区内迁户口,不影响戒毒的执行,戒毒的地点,也没有改变,一般来说,可以迁;  
5,当事人具体可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根据对方的提示办理。  
二,《禁毒法》的相关规定:  
1.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2.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3.对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的人员,不收押,不限制人身自由。  
4.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5.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6.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7.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于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不影响其工作,不影响其家庭生活,不给予任何处分,不在档案里做任何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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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和最低工资区别内退与最低生活费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读者张女士来信说:我1968年参加工作,2000年底办理了内退。但是现在每月才发我468元,可是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不是580元吗请问专家我这种情况合理吗专家解答:所谓内退,就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内退并不是退休,而是企业减员增效、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内退”最早出现于1993年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根据该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应当适用内退人员所领取的生活费,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对内退人员工资所作定性:“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出,内退人员所领生活费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的,因此,内退人员所领生活费同样应当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张女士每月领取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伤误工费应该怎么算读者李先生来信说:我是一名建筑工人,在做木工的工作中不幸被电刨伤去右手食指一骨节,公司认定是工伤,请问我该要多少伤残费和误工费专家解答:工伤的计算比较复杂,并不是简单的伤残费和误工费。而且是否构成工伤,公司无权确认或者否认,而是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认定。如果经认定为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情况的,还要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进行等级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直接决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标准,只有根据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的不同等级才能决定职工应当享受的具体工伤待遇。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其中一到四级伤残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假定李先生的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则可以享受以下劳动保险待遇:1.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相当于八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李先生在评定伤残等级之前,享受的待遇包括:1.停工留薪期,即因工伤而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可以享受保留劳动关系并且原工资福利不变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2.工伤医疗待遇,即对工伤进行治疗时所应享受的待遇标准,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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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发生事故保险赔不赔
关于小区内事故保险赔付,若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理赔。尽管小区非公共道路,但事故车辆已购买交强险且事故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有责任在承保范围内赔偿。这确保了事故受害方在小区内也能得到相应保障,维护了车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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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外资,内资,内资企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与此同时董事会直接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清算申请报告去向原来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单位进行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之后会出具批复文件,批复之日即为清算开始之日;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来执行的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规范的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天内要在省级报纸上刊登至少三次清算公告。头一回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天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头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并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且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清算委员会在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财产分配表》、《债务清偿表》和《清算事项说明》,然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规范的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以上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国税地税的税务注销。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   10、办理海关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在补缴相应的关税税款后,注销海关备案登记证;   11、注销银行存款账户,剩余资金购汇汇给境外投资人,然后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   12、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和公章等,并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3、《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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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不赔
赔付依据事故实际,保险公司需核查事故方是否已购买本公司保险及具体类型。责任判定书非唯一依据,确认符合赔偿条件后方会履行。赔付程序涉及审查事故详情、核实保险范围、计算赔偿金额及支付赔款等步骤,确保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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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根据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共有部分范围包括:1)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门厅、电梯、走廊、屋顶、地下室。2)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
①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给水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各种配备线等;
②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车场、建筑物外的照明设备等。中国建设部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城市房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定了共有部分的范围: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院落、上下水设施、基础、柱、梁、墙、可上人层盖、楼梯、电梯、水泵、暖气、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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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根据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共有部分范围包括:1)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门厅、电梯、走廊、屋顶、地下室。2)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
①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给水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各种配备线等;
②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车场、建筑物外的照明设备等。中国建设部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城市房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定了共有部分的范围: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院落、上下水设施、基础、柱、梁、墙、可上人层盖、楼梯、电梯、水泵、暖气、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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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根据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共有部分范围包括:1)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门厅、电梯、走廊、屋顶、地下室。2)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
①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给水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各种配备线等;
②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车场、建筑物外的照明设备等。中国建设部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城市房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定了共有部分的范围: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院落、上下水设施、基础、柱、梁、墙、可上人层盖、楼梯、电梯、水泵、暖气、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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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是内江东兴区的,想去内江东兴区修高速,怎么走
[律师回复] 你看看这个: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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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刑事案件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正文:当小区内发生恶性刑事案件,导致业主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业主或其近亲属以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提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也不在少数,但是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却能得出大相径庭的判决,判例的不一致源于法官对法律理解的不同,也因原被告举证力度的不同而不同。律师将之归纳起来是以下几个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在刑事案件中究竟有没有责任有何种性质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或免除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业主要打赢此类诉讼必须注意以下几点律师认为首先要看《物业管理合同》对物业公司责任和义务的约定。物业管理中的安全保障责任到底有多大,主要看《物业管理合同》对双方(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是否明确包括了物业公司有义务确保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不受不法侵害。如果双方有明确的约定,物业公司自然不能免责。A指出绝大多数的物业管理合同不会对此项义务进行约定,即使是封闭的高档住宅小区也只有诸如“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等模糊的约定,毕竟“保安不等于保镖”,物业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所维护的是公共区域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不可能对每个业主的人身、安全承担绝对安全的责任,即使是警察也不能完全地预防犯罪。二、看物业公司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中的安全服务是为维护小区的秩序而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严密的防范的确可以减少犯罪活动对业务的侵害,但这种防范的力度是有限的,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包括了清洁费用、绿化费用、保安费用等。用于保安费用的支出并不多,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不能苛求物业提供诸如私人保镖、物品有偿保管合同一样的服务。所以一般来说,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普通的安全注意义务就可,但如果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没有在合理的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那是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导致的责任一般都是明显的,业主可以通过证明门卫无人值班、门卫管理疏松、没有保安巡逻值班、没有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电子监控系统失灵、该封闭的出入口没有封闭、围墙等围护装置倒塌没有及时修理或看护等。物业公司没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虽然该损失是由物业管理合同外的第三人引起的,但根据合同法的对第三人侵权的规定,物业公司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确认物业公司的疏于管理和刑事案件的发生有密切关系,物业公司存在管理过错的,由承担的是违约责任,罪犯承担侵权责任。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出台了吗?
[律师回复] 赔偿
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损害,需要就医治疗或休息而支付各种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各个类别的特性以及法律相关规定,单独计算。比如医疗费的计算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进行认定。
致残赔偿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根据伤残认定的等级不同,也会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但一般均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死亡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无疑应归为严重交通事故一类,虽然生命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并不是人生的终结,随之而来还有殡葬、被抚养人生活等事宜亟待解决,因此,需要全面了解死亡赔偿项目与相关标准。
受害人死亡的,除了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各类费用之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特别注意被抚养人的年龄与劳动能力。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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