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撤销取保候审条件有几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六条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撤销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最少应包含以下几个关键点:1.尽职识别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构成限制的取保候审措施存在不当之处;2.必须立即撤销或变更原有的取保候审措施。至于具体的撤销或变更程序以及相关要求,可能还需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然而,根据第九十六条的明确表述,我们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检察机关发现取保候审措施存在不当时,有义务立即撤销或变更此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撤销取保候审吗
若有公民受到检察院的传唤前往制作笔录,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导致其原先获得的取保候审权被撤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凡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需遵循以下五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离开他们所在的城市或县区;
其次,如果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改变,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给执行机关知晓;
再次,在接到传讯时应立即到案;
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当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察觉到使用取保候审措施不当,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构成了实际的束缚和限制时,他们就有义务立刻采取行动,废除或者是调整相关措施。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对检察院职责的严格要求,旨在保证取保候审措施的合规性以及合理性,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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