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申批时间多长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接到变更强制措施请求之时起,应于三日内依法作出决策决议。而如若对于申请人请求之变更强制措施持反对意见者,应有义务向其表明立场并阐释相应合理性。因此,关于取保候审申请之审批时限,理应严格遵守三日之内的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申请人有哪些
具有申请取保候审资格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自行向有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也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此外,在侦查阶段受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以及在审查起诉程序结束后被委托人指定为辩护人的律师亦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变更强制措施请求的时候,都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决策和决定。如果对申请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持有异议,相关部门有责任向申请人表达立场并详细阐述其反对理由。因此,在处理取保候审申请的审批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