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罪成立结果加重行为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在构成绑架犯罪之余实施了杀害被害人,或意图故意残害并严重伤害到被绑架者,最终导致其身陷重伤甚至丧失生命,将面临漫长的终身监禁,或是以死亡为终极惩罚,并且还会同时遭受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制裁。
为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绑架罪是存在着二次加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成立标准是怎样定的
若满足如下条件,则可能构成绑架罪:
首先,犯罪主体需为一般自然人;
其次,主观心态方面必须表现出明确的直接故意,并且以勒索他人钱财为主要目的或是将他人当作人质挟制;
再次,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
最后,在客观层面,需要有以暴力手段、威胁恐吓、药物麻醉等方式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明确列举的规定,当行为人在实施完绑架犯罪之后,因故意杀害被害人或者意图故意严重损害被绑架人生命健康而致受害人身受重创乃至失去性命时,将会面临长期且有可能是无期的牢狱生活等待他们,甚至于,总以剥夺生命为最严厉的法律惩处手段。与此同时,这些罪犯还需承担被扣押全部财产的相关责任。因此,诚然可以确信,绑架罪确实包含了加重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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