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会自动顺延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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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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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且未规定自动延续情况。该法强调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案件侦查、起诉及审判。若不应追究刑责或期限届满,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因此,超期未解除取保候审属违法行为,取保候审不能自动延长。简言之,现行法律下,取保候审不具有自动延续性。
取保候审会自动顺延吗

一、取保候审会自动顺延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越固定的十二个月界限。

然而,这部法律并没有明确阐述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存在自动延续的情状,而仅仅规定在此过程中不能够中断对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以及审查审判工作。

若经查明并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满额,则必须立即解除相关的取保候审手续

这也就意味着,假如发生超过十二个月仍然没有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视为违法举动,此时取保候审不再能够继续自动延长。

故此,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是无法实现自动延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会不会退钱

若符合相关条件便可申请退还押金。关于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金额则需根据每个具体案件进行细致评估;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任何取保候审的法定义务时,才可凭借已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相关的法律文件前往银行领取所缴纳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述,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同时在法规中并无提及该期限可有自动顺延的特殊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标准明确指出,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判决等环节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程序进行。如果经过评估,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期限已满,必须立刻取消原有取保候审措施。基于上述规则,超时而未经解除的取保候审无疑构成了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而取保候审标准本身并不具备自动延续的特性。简而言之,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取保候审无法自行延长;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一问题涉及到的不仅是法律权威的维护,更关乎到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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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之日计算。
审理时间(延期)
指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把已经确定的审理期日或正在进行的审理顺延至另一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有四种: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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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二、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2、适用效果。诉讼中止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受诉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拖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证人到庭。
3、恢复审理上。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是很难左右的;但是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确定。
4、法定情形是不同的。延期审理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对延期的情形。中止审理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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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的;
(四)申请人民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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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人民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延期审理。第四百五十六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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