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取保候审给钱吗
依法办理取保候审之举措,其实质乃源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明文规定,且此事项与金钱交易无涉。
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表述,对特定类型的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人施加取保候审此一强制手段,旨在防止其构成社会威胁,同时亦可维护其基本权益。
然而,尽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取保候审,但该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办理取保候审是否需要支付相应费用。
因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办理取保候审本身并不涉及任何金钱交易,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关费用,例如保证金、保证人等,具体情况则需参照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办理取保候审后如何收监
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若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他们很可能会身陷囹圄,面临被司法机关逮捕的风险。
然而,关于他们最终是否需要入狱服刑,这取决于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后所做出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最终无法判处实际刑罚或者无需入狱服刑。但是,取保候审的确存在着一些适用的前提条件,通常只有那些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嫌疑人才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设立的强制性手段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预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社会带来威胁,同时也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按照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方面并不涉及任何关于金钱的交易,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牵涉到保证金甚至是担保人的相关费用问题,这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