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依据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取保候审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基于法律条款第六十七条明确表示,对其罪行较轻,可能会被判以管制或拘役等相对较轻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者;
其次,对于可能面临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后,其犯罪行为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的人员进行选择性护理;
再次,针对那些身体状况欠佳,无法自我照顾,或者身怀有孕,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最后,对于已经超过了法定羁押期限,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且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依据多少条
取保候审乃一项强制性的法律程序,旨在在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寻找平衡。此种方式被视为相关部门对于罪嫌所实施的一种暂缓羁押的处理手段。针对那些犯罪行为相对轻微且无需以拘役或逮捕相待,但却需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嫌疑者而言,取保候审无疑是最为适宜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对象涵盖以下几类人群:可能被判处管制或拘役等轻微犯罪行为者;虽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处罚,但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存在明显社会安全隐患者;因体弱多病、孕期或哺乳期等原因需采取相关保护措施者;以及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案件仍未审结,需解除羁押状态进行处理的被告人。在此种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职权启动并执行相关取保候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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