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变更情形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变更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四种:首先,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经过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时,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
其次,当取保候审的期限达到最长限度即十二个月之后,也应解除取保候审;
再次,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理工作被迫中断,那么就有必要重新评估取保候审的必要性;
最后,除以上三种情况外,还有可能出现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从而导致取保候审的变更或解除。
在解除取保候审时,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及其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变实刑怎么办
取保候审并非刑事处罚之实施,而仅仅是司法程序中实施的强制性手段而已。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法院对于被告人涉嫌犯罪行为的确认以及对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的判断。若被告人的行为并未达到犯罪标准,自然无需施加任何刑罚,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仍有获得缓刑的可能性。
然而,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将会直接影响到刑期的长短,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被告人,甚至有可能被判处缓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七十九条所述, 对于被取保候审之人员,变更其状态会出现四种标准情形:首先是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查明嫌疑者或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行为或者无需承担相应刑罚责任之时,应立即取消其取保候审状态;其次,当取保候审期间达到十二个月这一上限时,必须即刻解除此项措施;第三点变化情况出现在审理环节之中,因为各种原因而中途暂停,取保候审的必要性需要重新评估和审查;最后,若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定条件发生改变,同样可能导致对原有的取保候审状态进行变更。在撤销取保候审的时候,应当尽快将这个决定告知涉事的当事人及其所属相关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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