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
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
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
一审人民法院判处
管制或者宣告
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
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
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
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