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所做出的规定,治安拘留,这是一项针对扰乱公共秩序等轻微违法行为所进行的相应行政处罚。
然而,刑事拘留却是根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追法》中所列举出的相关条例,其主要目的在于对可能涉及犯罪行为的人员采取强制性的措施,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由于两种拘留方式的性质、适用的法律条款以及执行场所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治安拘留与刑事拘留并不会被关押于同一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治安拘留刑事拘留怎么定性
治安拘留与刑事拘留是具有两种截然不同性质的强制性法律措施。而其中,治安拘留系针对于那些亵渎了治安管理规范之人所施加的暂时性拘禁处分,以此作为惩罚手段,这类措施一般应用于情节较为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反之,刑事拘留则主要面向涉嫌犯罪的被告,在确保其不逃离司法调查或者损害关键证据时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八项条款明确指出:“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尚未被公安部门检出,将不会再予以处罚”,这便是关于治安拘留时效性的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这是关于刑事拘留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23条规定,对于那些构成轻微扰乱社会秩序的不当行为,将有可能受到象征性的行政拘留制裁。然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涉及到的刑事拘留问题,主要针对的是那些被怀疑存在犯罪行为的个人,以保证整个司法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由于这两种拘留措施所行使的对象、适用的法律条款以及施行所处的特定情境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因此,这些人员并不需要在同一个地方接受关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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