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有具体到多少天吗
根据我国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对于被执行拘留措施的人员,认为其有必要进行逮捕处理的,那么必须要在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由后者进行审查和审批。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提请审核批准的时限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一日到四日不等。
而对于那些流窜犯罪、多次违法或与他人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所需要经过的审查批准时间则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三十天再加上七天的审查批准时间,总计为三十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有两个月吗
在中国境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拘留者羁押的最短期限为三个自然日,而最长的羁押期则为三十七个自然日。在这期间,公安机关会依法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捕,而检察机关也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可继续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其调查期限通常为两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的审查批捕时间可能会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需要正式逮捕的被拘留嫌疑人,公安部门有责任在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检察机构提出申请进行案件审查。然而,若情况特殊,审核期限则可以延长至30个自然日。检察机构在接到公安部门的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策。也就是说,在理论上,刑事拘留最长时间可达到37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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