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吸罪业务员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从业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理应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他们涉足于非法吸纳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径,必定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从而引发刑事责任风险。
至于具体惩罚措施,将视非法吸收资金的数额及情节恶劣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而定,可能涉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罚金;
如涉案金额庞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倘若犯罪数额极其巨大或还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那便可能面临长达十年乃至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且要缴纳高额罚金。
不过,在公诉阶段开始之前,从业人员若能积极退回赃款,弥补受害者损失,有助于减轻或免除其刑责。
具体惩戒结果的确立仍需依据个案详情与司法机构最终裁决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非吸罪业务员要还钱吗
关于赔偿责任,应由当事方自主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因此事涉及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所带来的损失,应由当事人独自承担。在此过程中所积累的债务与风险,都不得将其转移给那些并没有直接参与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集资活动中的国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其他任何单位。在法院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之后,若仍存在剩余非法财物,则应依法予以没收,并将其上缴至中央金库。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项犯罪行为时应负有的法律后果通过第一百七十六条进行详尽阐释,其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从业人员的刑事责任也在该条款中得到了明确揭示。刑期的长短受到涉案金额以及情节变化的影响,重则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再加上相应的罚金处罚;轻者则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外并处相应罚金为惩罚措施。倘若案件涉及的数额巨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表现时,刑期则可能超过十年甚至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还须并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如能积极退赃可以作为一种减轻或者解除刑事责任的有效手段。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是要根据每个案件的详细情况和司法裁判来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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