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在多少天以内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合法申请之后,有义务在三日内给予相关答复与处理措施。
若未能同意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应及时向其交付书面回复,详细阐述未予批准的具体原因及理由。
因此,对于取保候审这类特殊强制措施的申请,必须确保能够在三个工作日内得到明确的反馈与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在哪个部门签字
若人民法院具有作出取保候审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在实际执行中,取保候审事宜通常会涉及到法院及公安机关双方的签字确认。相反,若是由检察院作为有权机构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相应的责任会落在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身上。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当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详尽规定,无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抑或公安机关,皆须在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的正当请求后,需严肃履行职责于三日之内对其做出明确回复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置。如未能采纳申请人所呈请之修改,则应该尽快向其提供明确的书面答复,深入且详实地解释未能批准其申请之具体原因及其深层次原因。因此,对于诸如取保候审此类特殊强制措施的申请,我们务必保证在三个工作日之内获得清晰且明确的反馈和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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