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八十七条明文规定,对强奸罪的追诉时效时限,则要视其法定最高刑而定。
若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在不满五年有期徒刑之间,那么此项罪名的追诉时效即为五年;
反之若是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之间,那么追求时效便为十年;
再者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间,则它的追诉时效便是十五年;
倘若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宗案件的追诉时效便为二十年。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超出了这个时效期限,除非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不然将不会再对此类犯案进行追诉。
因此,强奸罪确实存在诉讼时限,而且具体的时效时限会因法定最高刑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强奸罪有没有取消
关于强奸罪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以下是具体阐述:
首先,倘若并未实际发生犯罪事件,那么我们应当毫不延迟地终止对此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其次,如果犯罪情节极其轻微并且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对较低,无法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话;
再者,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此外,如果犯罪者获得了特赦令从而得以豁免刑罚;
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离世;
最后,还有其他法律规定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强奸罪的追诉期限是以法定最高刑为准开始计算的。具体来说,若强奸行为被判定构成的刑期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之中,那么其追诉期限就是五年;若是五年至十年之间,则追诉期限为十年;若十年以上,则追诉期限为十五年;至于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追诉期限则长达二十年。然而,如果超过了上述期限,则需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后才能继续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