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人住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凡公安机关对于其依法有权决定予以拘留者,必须在做出拘留决定后的第一时间内,将该对象迅速送往当地看守所进行羁押,且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因此,所有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的人员,都应依照法律规定被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人不知道在哪里
当某人遭受拘留时,通常会通知到他的家人,以便他们能够依照身份证上所载明的地址,关注并查收相关的《拘留通知书》。而这一通知书上,还需加盖有相应的办案单位印章以作确认。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而言,拘留乃实施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一种强制性刑事手段。此类拘留通常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在拘留被告人之时,需要出具拘留证明,同时必须在法定的时间之内向被拘留者的家属进行通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凡有权力决定是否实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在产生拘留决定之后的首要时机,应当立即将拘留对象羁押至本地看守所之中,并尽可能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完成这项任务。因此,对于任何因触犯刑法被实施刑事拘留措施的人员,都应该按照相关法规,将他们送入看守所实施暂时羁押。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